机动车维修实行统一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规范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机动车维修行业将全部使用由省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竣工出厂合格证是机动车维修质量合格的凭证,也是机动车维修业户对托修方质量保证的凭证。各类维修业户在包括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在内的维修维护项目完成后,经竣工检验合格,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在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承修方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省运管部门将统一组织该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采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维修质量监督抽查和对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等制度有机结合的方法,加强对维修质量和维修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