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公共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公共领域的投入。(1)加大对三农的保障力度。省本级预算安排的三农资金65.3亿元,增幅达32.9%,新增三农投入占新增财力的32.4%,并对国家下达的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资金给予全额匹配。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村公路、农村能源、改良耕地土壤条件、新农村建设试点、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等方面的投入,支持“十大优势产业”发展,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争取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资金54.2亿元,比上年增加14.2亿元,通过“一折通”等形式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争取并下达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7.9亿元,比上年增加5.6亿元。奖补政策的有效落实,充分调动了农民和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黑龙江省粮食生产在大灾之年再获丰收,总产达396.5亿公斤。落实奶业发展和生猪生产补贴资金1.1亿元,促进了奶业和生猪商品供应,为维护全国市场稳定作出了贡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方法,在20个县开展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民办公助和种植业、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投入资金2 500万元用于全省20万公顷农作物和10万头奶牛政策性保险补贴;兑现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奖代补资金1.1亿元,引导和鼓励农民筹资2.2亿元;安排专项资金4亿元,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大做强;扎实推进农民补贴网站建设,为农民补贴信息化管理创造了条件。(2)加大对基层财力的保障力度。安排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42.4亿元,比上年增加11.5亿元,增强了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安排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资金4.3亿元,比上年增加1.1亿元,缩小了县乡之间的财力差距;安排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3亿元,改善了边境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安排专项补助资金12.5亿元,对市县兑现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政策给予“托低”补助,促进了社会和谐。投入专项资金5 700万元,争取中央补助1.5亿元,缓解了基层公安机关办案费紧张状况,改善了办公设施和执法装备条件。县区也加大了对公安机关经费的保障力度,公用经费达到省定标准。(3)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支持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城市低保对象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由上年的80元提高到95元,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农村低保对象财政年人均补差标准由上年的346元提高到4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参合农民达1 312.9万人,参合率为92.1%,提前一年实现了国家要求的全面覆盖目标。农村五保户供养水平大幅度提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补助标准分别由过去的每人每年1 500元、1 200元提高到2 200元和1 600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拨付资金21.6亿元,保障了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拨付资金6.1亿元,确保了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安排专项资金,着手解决城市廉租住房和农村节能住房建设。(4)加大对社会事业发展的保障力度。教育事业得到优先发展。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惠及全省近万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320余万名中小学生,省级财政承担地方应负担资金的87.5%;将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年补助标准提高到400元,补助范围增加到17.3万人;启动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惠及学生22万人;在全国率先设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惠及学生8.8万人;全面实施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新政策,惠及学生34万人。医疗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投入专项资金4 500万元,帮助县(市)和财政困难市(地)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改善基本医疗条件;投入补助资金2 000万元,支持哈尔滨、齐齐哈尔和鸡西3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省级财政投入资金2 600万元,支持各市(地)和19个县级市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5)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保障力度。争取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资金17.5亿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3.5亿元,支持十大节能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城市污水处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等项目;对节能产品实施了优先和强制采购。围绕加强生态建设,开展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制定实施《黑龙江省矿山地质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投入资金3.3亿元,支持污染源防控、矿山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 (衣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