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2007年,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全省高中生将告别单一以考试成绩评价的模式,代之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方面为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后,评价结果将在全省普通高中之间相互承认,各项评价结果均达到C级及以上方可高中毕业,其结果也将是高校招生录取时必须提供的考生信息之一。综合素质评价获得相应等级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依据黑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相关规定享受录取照顾政策。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能力评价结果设定为基本达到要求(记为C)和尚需努力(记为D)2个等级;学习态度与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评价结果设定为优秀(记为A)、基本达到要求(记为C)和尚需努力(记为D)3个等级。评价程序一般可分为过程性评价、阶段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黑龙江省将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处理重要评价信息,记载学生成长历程,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咨询和指导。 (崔多立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