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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

年初,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注重民生,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立、改、废统筹兼顾等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5年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项目108件,较好地反映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的需求。与此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急需先立的原则,制定2008年立法计划。为更好利用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从完善机制人手保证立法质量,主任会议还通过立法计划制定工作意见,对立法建议提出、计划草案拟定和计划的确定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随着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日益突出,节能立法十分迫切;松花江水质状况对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关系重大,也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水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常委会启动高层立法协调机制,在省政府主要领导大力支持下,将这两项立法由预备项目调整为正式项目,并集中力量重点推进,使这两件与科学发展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得以颁布实施。节能条例针对黑龙江省节能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节能管理体制、专项和年度计划编制与实施、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建立等作了明确规定,为调整改善黑龙江省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提供了法制保障。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水污染的监督管理、跨界协同管理、预防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作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责任,将松花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了法制轨道。为了促进黑龙江省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更好更快发展,常委会还制定旅游、发展中医药、防沙治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条例。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在注重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立法,每一项法规的制定都力求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重新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从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发,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报酬、违法扣押证件、违法派遣劳务、使用童工、拒绝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重新制定的文明单位建设条例,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增加了和谐社会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内容。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常委会在修订的旅游条例中增设了自助游、自驾游,以及旅行社不得误导旅游者等条款;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重新制定的发展中医药条例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扶持措施,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馆的设立条件、中医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了规定。2008年,常委会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坚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全年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近百次,为提高审议质量奠定了基础;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条例草案在省内主要媒体全文公布,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许多建议被采纳。坚持和完善法规统一审议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从立法工作实际出发,加大对立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力度。改进审议方式,对分歧较大的法规草案实行隔次会议审议,以保证必要的协调、论证和修改时间。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 (佟伟禄 郭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