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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

2008年,黑龙江省为应对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给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进一 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决定,将城市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差水平由月人均123元、43元,提高到月人均192元、 95元(不含物价补贴),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乡低保水平显著提高。全省148.7万贫困群众被纳入城市低保 范围,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由年人均800元和400元,提高到年人均900元和564元,达到了全国平均水平 ,91.6万农村贫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全省城乡低保规范化管 理和优质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建立“‘政策制度健全、操作办法规范、保障资金落实、服务水平提高 ’的规范化、优质化城乡低保管理和服务体系,努力打造规范低保、阳光低保、民主低保、公正低保、效能 低保、和谐低保”的总体工作目标。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年活动的通知》, 从健全制度体系、规范操作办法、落实资金保障、强化监督管理、改善工作条件和提高服务水平6个方面,对 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制定《黑龙江省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和《黑龙江省城 乡低保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加大县(市)、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委会)三级城乡低保管理和服务单 位的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并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活动,推动低保工作的开展。各地对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 视,及时召开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对群众反映突出、操作繁杂的办法和程序进 行及时修订;对与国家法规政策有冲突的及时废止或调整,形成了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配套、针对性 强、易于操作的基层低保工作制度体系。各地还坚持“重点突出、补助合理、体现差别、量力而行”的原则 ,采取分类施保方式,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等予以重 点保障;对老年人、长期患病人员、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给予临时救助,确 保他们享受相对较高的救助水平。 (付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