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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对象供养

(1)供养标准大幅度提高。中共省委第三十七次常委会议和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决定,农村五保集中 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年人均2 200元和1 600元提高到年人均2 320元和1 720元。为缓解成品油等价格 调整对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影响,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再增加80元补助,超过全国平 均水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足额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可在此基 础上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各地全面落实年人均2400元和1 800元的供养标准,并通过政府补贴一部 分、敬老院院办经济补充一部分、社会捐助筹集一部分、土地收益增加一部分,使全省各地实际集中供养标 准已达年人均3 000元左右,基本达到了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2)供养机构建设步伐加快。全省 进一步加大敬老院整合改造力度,省级投入2 500万元、争取国家资金582万元、地方匹配近1亿元,支持中心 院建设项目51家、改造乡镇院28家,新建五保村16个,新增床位9 600张。哈尔滨道里老年服务中心、宁安河 西敬老院、海林中心院的一批规模大、标准高的敬老院投入使用。(3)敬老院实行规范管理。中心院被纳入 民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并配备了事业编制,配备了专职工作和服务人员。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为 老服务、医疗服务等方面实现创新。2008年开展首次全省敬老院评比检查,各地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五保供 养工作评比方案》和《黑龙江省农村敬老院考评细则》进行自检自查,市(地)在联合检查的基础上推荐省 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还抽调各地人员组织交叉检查,在全省形成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全面提高的良好 局面,使全省敬老院实现了建设规模化、管理规范化、发展多样化、模式多元化。(4)敬老院院办经济蓬勃 发展。甘南、林口、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海伦、五大连池等地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初步 实现规模化经营。全省院办经济实体达到200家,利润近1 000万元,院办收入全部用于改善院民生活。 (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