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救助

为缓解低保边缘人群的生活困难,2008年春节前,省财政下拨资金1.38亿元,按照人均40元的标准向全 省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在实施医疗、取暖、住房等救助政策时,将低收 入群体也纳入救助范围。各地积极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试点,哈尔滨市将高于当时城市低保标准60元确定为城 市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对低收入人员中的重病重残、高龄老人实行多项救助;佳木斯市确定在地方预算中 每年支出40万元对低收入人员给予临时救助。为全面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救助工作,省民政厅组成工 作组,先后赴六市九县(市、区)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专题调研,在征求省直有关部 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测算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 左右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向省政府上报《关于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和相关社会救助工 作的报告》。各地在深入调查测算、组织动员、开展试点、研究制度方案、合理确定低收入对象、及时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奠定了基础。 (付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