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工作
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2008年,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10月1日起,国家第1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8次提高烈属定期抚 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人员补助标准 分别提高20%和15%,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两参”人员的定期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 了360元。根据国家要求,落实省及各地财政匹配抚恤补助资金11 706万元、重点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9 600万元,为达不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重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3 660万元,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 待金全部达到和超过了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加大优抚工作法制化建设力度,形成了《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 实施办法》(草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先后制定下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经费使用管理 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为推动依法优抚提供重要保证。 (李 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