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研
省法院研究室结合2004-2007年共4年的全省法院司法统计数据,重点对全省法院2006年的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情况作了调查分析。
主要特点
2004-200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8 530件,占民事一审收案的2.4%。其中:2004年受理4 077件,占当年一审民事收案的2.1%;2005年收案5 455件,占当年一审民事收案的2.9%;2006年受理4 839件,占当年一审民事收案的2.6%;2007年受理4 163件,占当年一审民事收案的2.2%。(1)诉讼主体多元,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由以往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演变为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租赁方、实际经营者等多方之间的纠纷。诉讼当事人3人以上的占44.3%,其中诉讼当事人最多的一案达61人。集体与个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案件占59.4%,个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案件占40.6%。根据诉讼成因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占35.8%,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占24.5%,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占20.8%,其他类占18.9%。部分案件中既有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2)诉讼具有一定的季节性。高峰期主要是春季和夏初。2006年受理的4 839件一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3-6月收案2 747件,占全年受理此类案件的56.8%。(3)案件处理难度较大。2006年,案件调撤率低于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率5.7个百分点;一审判决及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1 915件,上诉的1 073件,上诉率达56%,高出民事一审案件上诉率30.3个百分点。(4)当事人思想比较偏激。存在言辞过激、行为莽撞、不择手段等现象,甚至引发群体性械斗事件。(5)处理结果极易引发连带效应。不仅同一集体或地区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合同条款相同,就是土地转包、转让、租赁等土地纠纷案件也颇多相似之处,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同一性,从而往往审结一案又带出一批。
纠纷成因
(1)土地经济效益提升。全省法院2005年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收案较2000年上升104.6%。(2)乡村基层组织工作不到位、不规范。许多村委会在二轮土地发包中不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不向承包农户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书或者证、地面积不符,土地的流转、局部调整没有登记备案;相当一部分农地向外发包未经乡镇政府批准;有些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权属不明、边框四至不清。特别是有些乡镇政府在土地承包方面借助行政权力来谋取利益:不经村委会授权,以自己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自定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规章,侵犯农民土地权益;超出公共利益需要滥用土地征用权,或对征用土地的资金补偿、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埋下了隐患。(3)农村人地矛盾突出。一方面,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的速度远远落后于农村劳动力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另一方面,一些基本农田被占用、污染、毁坏。如此一涨一消,农民之间、农民群众与农村基层组织、村干部之间因争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确定承包土地界址、分配征地补偿收益等问题和争执引发的纠纷增多。(4)基层民主制度执行得不够好。个别村干部根据个人好恶、关系亲疏进行土地发包,在机动地发包中搞“人情地”、“关系地”,或者自发自包;有些村委会换届或村干部调整后,以收回承包地、缩短承包期、提高承包费、调整承包地面积和范围等方式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有些村干部随意提高承包费,扣缴承包方土地,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违规多留机动地;违背农民意愿,妨碍或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等。此外,还存在利用“民主议定”方式剥夺外来户、出嫁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补偿权利的问题。(5)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流转土地书面合同少,口头协议多;签订合同缺漏项目,权利义务不明确;土地流转时不履行备案或报批手续,拖欠承包费;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用途,承包期间进行掠夺。
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处理方式单一,导致纠纷处理的时效差。相当一部分乡镇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多数地方协商解决和仲裁解决工作没有开展起来,可以由乡镇调解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没有得到处理,使得大量纠纷一经发生便直接进入诉讼程序。(2)管理工作不规范,导致认定事实和处理上的困难。许多土地承包经营格式合同缺少承包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和用途以及承包起止日期、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大量土地承包合同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部分土地承包合同中无发包方负责人签字或未加盖发包方公章,有的农户由未成年家庭成员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相当数量的转包、互换、转让、租赁等土地流转合同双方只有口头协议而未签订书面合同,有些书面流转协议字迹不清、内容含糊,因双方各执一词而难以辨识;许多县区至今未统一办理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给承包者,以至纠纷发生时承包方不能出示其权利凭证。此外在土地清册、缴费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部分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清册和村委会证明所反映的情况不一致甚至出入很大;有些证人同时为双方当事人出具内容相反的书面证言,且绝大多数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大多较长(少则二三年,多则数十年),许多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和物证被遗失或灭失,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和纠纷的处理。(3)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不同法院之间,而且存在于同一法院的同类案件之间。(4)机械执法问题影响了纠纷处理的效果。主要表现:将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主张,简单以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为由予以驳回,致使当事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释法解疑特别是判后释明工作缺失,不但影响当事人对裁判文书法言法语内容的理解,而且影响其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案件处理中对农业生产特点和各方当事人利益兼顾不够,或片面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保护,而忽视了实际耕种者的权利保护,或在确定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时间时未能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收获期等特点,影响土地的耕种和收获。
相应对策
完善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日常管理机制,稳妥审理具体案件,积极推行便农诉讼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有针对性地加大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力度。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