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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违纪”集中教育整顿活动

为推动“法官廉政建设工程”深入实施,促进全省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实现“零违纪”的奋斗目标,2008年下半年,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的方法,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以防治“三案”,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为重点的“零违纪”廉政建设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这次教育整顿活动重点查摆解决在立案、审判、执行、委托鉴定及其他工作环节中存在的14类问题:(1)直接、间接接受,索取、变相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钱物;(2)借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钱物,或由上述人员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近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3)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以交易、委托理财、赌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4)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馈赠和宴请,或参加由上述人员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5)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请托,包庇、偏袒一方当事人,隐瞒对请托方不利的事实证据,限制对方充分行使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的诉讼权利,超出对法律的通常理解,提出有利于请托方的处理意见;(6)受人之托或为获取个人利益,向当事人泄露审委会、合议庭意见及其他审判工作秘密,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教唆纵容当事人上访;(7)审委会、合议庭成员之间或本庭审判员之间讨论案件时不讲原则,附和错误意见,互相通融,甚至互相利用,结成“利益共同体”;(8)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请托,在上述人员与案件承办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转交钱物等行为;(9)利用个人关系、职务影响,对其他司法机关、上下级法院或本院其他审判员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打探、说情,干扰影响司法活动;(10)利用人权、财权、事权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权力谋取利益;(11)明知他人存在违法违纪现象,不反映、不抵制、不处理,听之任之,助长不正之风;(12)对廉政建设不重视,分管部门连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而本人及相关领导未受到责任追究;(13)“一岗双责”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对待下属违法违纪行为不敢管、不愿管,隐瞒、包庇、授意、纵容,甚至参与违法违纪;(14)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省法院成立由院长南英为组长的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发活动方案,分学习动员、剖析检查、集中整改、检查验收4个阶段开展活动。在剖析检查阶段,纪检监察部门将2007、2008两年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619个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梳理,并对不能说清问题或存在较大疑点的22个问题进行了核查。在集中整改阶段,全省法院干警自我查摆14类问题1 278个,制定整改措施886条,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违法违纪案件76件,处理违法违纪干警40人。有4名法院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被追究相应责任。有30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干警,因能够主动说清问题、清退财物、作出深刻检查,被依法依纪从宽或免于处理。活动期间各级法院共制定、修订相关制度措施652项,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就履行“一岗双责”制作出承诺,每名干警都呈报廉政承诺书,普遍建立法院干警廉政档案,进一步强化了对司法权力和法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了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