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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院关注监外执行问题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共裁决监外执行罪犯6 700人。经核查,有脱管、漏管罪犯203人,占监外执行罪犯总数4.7%,其中,宣告缓刑罪犯中脱管6人、漏管196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中漏管1人。
    主要问题 (1)罪犯交付执行工作不到位。有的法院让监外执行罪犯自带法律文书到执行机关报到,有的法院将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交给村委会(居委会)或原单位监管人,有的法院邮寄的异地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不全、家庭住址不清,导致执行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掌握不清,无法实现对所有罪犯的全面监管。(2)考查回访工作不到位。因重病或生活不能自理而采取监外执行的罪犯占该市监外执行罪犯总数近30%,其中有部分罪犯决定监外执行时已经瘫痪或身患重病,在考验期间已经死亡,但由于没有按规定要求定期对监外执行病犯进行考查回访,因此无法认定监外执行病犯是否康复、是否死亡、是否脱管和漏管。(3)监督管理不够有力。有的执行机关没有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执行考验期限,以及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变动情况不通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期满的罪犯不按规定通知本人,不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解除;对已经掌握的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对重新犯罪的打击,没有真正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能。(4)不利于监管因素增多。由于原居住地拆迁改造,一些监外执行罪犯住所处于不确定状态;有些街道更名或重新排号后,户口地址未及时更改,造成监外服刑罪犯户口空挂,人虽未离开本地,但根据记载地址却查不到;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为谋生等原因,未经执行机关允许,擅自外出务工经商,长期脱离监管。
    有关建议 (1)进一步规范交付执行工作。对于跨省、市或在边远地区执行的罪犯,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要详细记载邮寄时间及收到回执时间,邮寄后长期未收到回执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实现交付和执行的有效对接,保证有法职不审判、审判力量不足问题;让有能力的法官办案,解决中坚力量薄弱问题;让优秀的法官辅助办案,解决年轻法官能力、经验相对不足问题;强化合议庭责任,解决合而不议、议而不决问题;加强审委会组织建设,将党性强、专业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审判骨干充实到审委会,解决审委会议案不充分、定案不负责问题;整合审判资源,解决审判人员配置与实际的案件发生量不协调的问题;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解决陪而不审、陪而不议问题;提高当庭宣判率,缩减诉讼成本,解决审而不判、判而不审问题。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