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院对涉油犯罪案件的调研
大庆市中级法院针对在油气田区以油田生产物资和经营活动为侵害对象、严重影响油田生产正常进行的涉油犯罪案件多发的情况,对全市法院2004-2006年3年间审理的涉油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1)涉油犯罪案件的四大特点。一是犯罪类型多样化。3年间,全市法院共受理涉油犯罪案件726件,涉案金额高达8 622万余元,共涉及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收购、销售、转移、窝藏赃物罪,非法经营罪,抢劫罪,职务侵占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8类罪名。其中盗窃罪469件,占总数的64.6%。二是犯罪组织形式团伙化。涉油犯罪逐渐由过去以个人作案为主发展为多人共同作案甚至是团伙作案,犯罪分子采取踩点、放哨、打孔、盗油、销赃一条龙“作业”;犯罪团伙人员相对固定,内部分工明确,一般都携带管制刀具或枪支,极易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团伙头目在幕后指挥和操纵。三是犯罪手段专业化。由最初利用手摇钻、钢钎、铁锤、钢锯等切割管道盗油发展到利用便携式焊机、便携式开孔机破坏开孔,运送赃物的工具也由过去的自行车、小型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发展到大型油罐车。四是犯罪人员构成特点突出。主要集中于外来人员、油区附近的农民和无业人员中文化程度较低的青壮年,多数有前科。(2)涉油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是:其一,油田保卫难度大。石油勘探、开采因其生产设施单元化分布,物资分散错落,输油管道、电力线路数量多、距离长,输油管道绝大多数铺设在野外,涉油犯罪多在深夜进行,油田保卫工作难度大,给涉油犯罪留下空隙。其二,油田经济与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油田的生产经营自成系统,因而对地方经济发展拉动效应不明显,造成同一域内的科技、经济、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引发以油田物资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增多。其三,受到高额收益的诱惑。以打孔盗油为例,一次盗油活动得手,获利少则数万元、多则数十万元。其四,赃物收购渠道没有彻底阻断。不仅一些土炼油厂、化工厂整治后以极其隐蔽的形式死灰复燃,而且也有个别合法的石油加工企业只收原油,不问来源。非法的石油收集、加工点因其建设成本低、地点隐蔽,短时期内难以彻底清理,加之油罐车租用管理有漏洞,使涉油犯罪仍有可乘之机和便利条件。其五,相关人员放任或充当保护伞。一些油田保卫人员出于私利,对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油田物资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甚至有的还与涉油犯罪团伙相勾结,里应外合,盗取石油。个别政法干警徇私枉法,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3)预防涉油犯罪的六点建议: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和人员管理。在严厉打击涉油犯罪的同时,通过组织群众旁听庭审、公开宣判、案发地开庭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公安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人员、尤其是无业和外来人员的管理,掌握人员情况。二是加强油区法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国油田所在地法院之间应加强审判信息通报、疑难案例研讨的交流,最高法院也应适时组织涉油犯罪案件理论研讨活动,以期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三是加强涉油犯罪司法解释工作。如对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有哪些,“足以危害”的情形和尺度如何把握,盗窃油气犯罪中的“现场”如何理解等问题,都亟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四是加强油田保卫工作。油田企业要充实油田保卫力量,提高技术防范水平,与地方政府、基层组织共建预防和打击涉油犯罪的联动机制。五是对涉油犯罪分子积极适用财产刑,剥夺其重新犯罪的经济条件。六是实行特种车辆(油罐车)租用审查备案制度。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