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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况

全省检察机关按照《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批捕刑事犯罪16 410件22 496人;提起公诉20 648件30 097人。其中,批捕杀人、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2 738件3 788人,提起公诉2 769件4 111人;批捕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4 670件6 711人,提起公诉5 269件7 985人;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17件584人,提起公诉416件711人。共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1 482件,妥善处理检察机关管辖的2 800件来信来访和12件集体上访案件。排查出的55件重信重访案件已全部办结,息诉48件,占87.3%。涉检进京访和新的涉检访案件逐年减少,居全国第29位。在全国“两会”、奥运会等重要敏感期间实现无涉检进京上访。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立案查办职务犯罪1 371件1 728人,其中,大案840件,要案90人(县处级85人、地厅级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 397万元。当年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977件1 260人,查办渎职侵权案件394件468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终结率、提起公诉率、有罪判决率均位居全国前列。全省抓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03人,追逃归案数居全国第1位。开展行政执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工作,形成《关于2003-2007年全省行政执法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省委书记吉炳轩、省长栗战书作出重要批示。重点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十一五”规划的239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对查处的188件大要案进行个案分析,对2.96万余名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培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398次,专题调研344次,提出的检察建议252份均被有关部门采纳。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工作。
    法律监督
    在立案监督方面,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 375件1 540人,其中办理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案件941件1 068人,办理不应立案而立案案件434件472人。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依法纠正漏逮捕698人,纠正漏起诉612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 382人,依法不批准逮捕4 050人、不起诉369人。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共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案件127件,法院审结78件,其中改判38件,发回重审27件,维持原判13件。认真做好死刑二审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方面,共受理不服民事、行政判决与裁定的申诉案件1 631件,依法提出抗诉600件,法院再审审结463件,其中改判246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6件、调解77件,维持原判117件。通过监督使原判决再审改判率达53.1%,原判改变率达71.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19件,法院采纳率85.8%。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方面,共立案查处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45件53人。加大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力度,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检察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分市院和基层院班子的经常性管理和监督力度。提倡检察长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分市院和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1 040件。省院巡视组对4个分市院进行巡视,分市院对45个基层院开展巡视工作。省院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推进干警执法档案和廉政档案建设,坚持“一案三卡”制度,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干警4件6人。举办各类培训班96期,培训检察干警7 052人次。继续实施引进人才工程,又有10名京、津检察机关的业务骨干到基层院挂职,选任10名教授、副教授到检察院挂职,在省内高校招募50名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院从事志愿服务。全年全省共有272名检察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55.4%,高于全国平均通过率21个百分点。不断强化对分市院的目标管理和完善对基层院的分类管理,推行由分市院对基层院执法干警的绩效管理。全年全省基层院有124个达到优秀档次,有45个达到良好档次,有11个进入达标档次,没有不达标的院。
    接受社会监督
    全省检察机关共向各级人大报告工作527次,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493次,邀请3 976人次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26件29人,监督“五种情形”5件5人,全部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 (刘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