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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行政

积极推进司法所机构、人员、编制、职级、待遇、装备等项工作的落实。全年先后4次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司法所调研指导工作,为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全省有753个司法所落实了科级编制,占全省司法所总数的57.4%,实际配备科级司法所长430人,占司法所长总数的32.8%,分别比上年增加41.7%和42.8%。全年全省各市县区党委、政府为司法所增加专兼职人员713人,每个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平均达到3人。按照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2008年上半年,省司法厅对全省13个市(地)的司法行政工作经费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和测定,并于9月下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明确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最低标准为人均1.8万元。巩固和扩大“调访一体化”工作成果,积极参与“四位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全省132个市县区全部建立调处中心,1 208个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建立调访办公室,占乡镇(街道)总数的93.9%,11 326个行政村、居民委、社区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调防室,占全省村(居、社区)总数的89.4%,分别比上年提高12.9%、15.4%、19.8%。同时,在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聚居区、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及城乡结合地区等建立了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 971个,形成覆盖县乡村三级的调访组织网络。积极推进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第3批、第4批272个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建设工作,年底,第3批135个司法所建房任务基本完成,第4批137个司法所建房工作按计划全面实施。前三批已完工的676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共获得各级支持资金、系统自筹资金及各种减免费用等配套资金共计2 600余万元。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