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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的建立

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与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相互协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劳动者和农民工能够得到高效及时的法律援助服务。该意见共11条,分别对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案件中涉及法律援助方面的适用范围、管辖等内容予以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农民工因工伤请求赔偿和支付劳动报酬申请援助的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等明显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时,应根据当事人代理申请,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受理、迅速查处。同时,劳动监察机构对案情重大、影响面广的案件,认为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派员参与的,将出具协助提供法律援助公函,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帮助。法律援助机构为劳动者指派的代理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阅有关资料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提供便利。建立由法律援助机构、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机构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并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分析、掌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形势、新动态,研究解决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中的重大问题。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