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为深化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其主要内容是:(1)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在巩固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探索建立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自然村、物业小区、企业车间设立调解小组,在20户左右农户、楼房单元、工段班组、大型商场超市设立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同时,要总结推广建立专业性调解工作室、工作站等做法,努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2)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应依托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人民调解窗口。要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对未经人民调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纠纷,应妥善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要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及时受理,并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同时对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物业管理、供热合同等常见多发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3)认真抓好矛盾预防工作。要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改进调解方法,积极扩大工作领域,在积极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多发性、常见性纠纷的基础上,全力调处因政策调整、突发事件引起的矛盾纠纷和重大政治活动、政治敏感期、特殊季节期间的矛盾纠纷。要把民间纠纷排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坚持每季度定期排查,重大节假日前排查,省、市、县、乡举行重大活动前排查,对纠纷多发地、敏感期、特殊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排查,并做好相应防范工作。(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通过组织培训、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法院审前辅助性工作或邀请人民调解员观摩开庭等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也可派员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程序指导。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