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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

黑龙江省财政厅、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就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该意见指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行政运行的公用经费和基层司法业务费,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最低标准为年人均1.8万元,并根据实际保障能力和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需要保持适度增长,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行政经费管理体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省核定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安排年度预算,不得留有经费需求缺口,以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将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和经费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的重要内容,切实保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该意见的出台,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发挥维护稳定、服务经济作用提供了保障,也为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条件。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