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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田工伤认定案

逊克县法院一审查明,逊克县邮政局职工王贵田2003年9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感到头痛,告诉同事王闯、杨国忠:“忙完工作后下午去医院看病,中午不能参加预约的宴会。”上午11时左右,王贵田电话中以头痛厉害为由拒绝张海庆参加婚宴的邀请,张海庆遇到王贵田妻子姜俊华时就把王贵田头痛的事告诉了她,姜俊华马上约王贵田立即到逊克县地税局饭店楼下会合,去医院看病。11时15分左右,张海庆、李铁成等人看见王贵田在饭店楼下已经站不住了,张海庆便用摩托车将王贵田驮到自己家中(因为张海庆的妻子李凯凤是中医院护士长)。李凯凤为王贵田测量血压并简单询问了病情,王贵田说要去卫生间,结果进了卫生间就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张海庆等人忙找车将王贵田送到县医院。王贵田入院后被诊断为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9月27日8时死亡。王贵田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和死者家属因工伤认定问题意见不一致。2004年8月2日姜俊华向逊克县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于8月16日作出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贵田为工伤,逊克县邮政局对此不服,向黑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11月18日作出决定,对逊克县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维持。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事实虽然发生于2003年9月26日,但逊克县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时《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此条例无论从效力上还是时间上,都优于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故逊克县邮政局提出该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理由不能成立。逊克县邮政局认为王贵田的发病时间是在中午下班后不能成立,因为王贵田在上午10时左右感到头痛,并与同事王闯、杨国忠说处理完工作要去看病。11时左右王贵田离开单位,是要在地税局饭店楼下与妻子会合后同去医院看病,此时病发严重但正值中午午休时间,遂先去张海庆家测量血压,后昏倒在张海庆家卫生间,在逊克县医院经20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认定视同工伤是正确的。逊克县邮政局认为,1994年王贵田因患脑梗塞致脑动脉硬化进而导致脑出血死亡不应视同工伤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维持逊克县社保局2004年8月16日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 001号决定书。此案后经上诉审、再审,最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的该条例在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该条例的规定执行。该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贵田因脑出血发病死亡的时间是2003年9月27日,其妻姜俊华是在2004年8月2日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属于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且并没有超过1年的期限,故维持逊克县法院一审判决。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