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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到年底,全省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59.5万人、788.2万人、467.5万人、390.7万人和241.2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29.7万人、19.8万人、3.4万人、35.2万人和21.7万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额继续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基金结余进一步增加,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1)养老保险。从2008年1月起调整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由上年度的平均每月748元提高到854元,高于辽宁、吉林2省和全国平均水平。将18万名按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全省的“要养老不要低保”问题。从10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45元御寒津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使全省230万名企业退休人员从中受益。将护理费标准由以前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600元,解决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特殊困难。(2)医疗保险。在总结2007年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3个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和七台河4市纳入全省试点城市,使试点城市达到7个,覆盖地市超过了50%。到年底,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268万人。将全省12.7万名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切实解决了这部分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3)失业保险。通过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纳入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先后两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达到273.3元,比上年增加88.1元,增长47.5%。(4)工伤保险。制定下发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的意见,这是自《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连续5年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进行调整。打破发达省份投资建立工伤康复医院的办法,采取购买工伤康复服务的方式,既节省财政投人,又满足了工伤职工的康复需求。(5)农村养老保险。结合新农村帮建工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肇源县和平乡华源村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已有83位70岁以上的老年人领到县财政发放的每人每年360元的养老补贴。联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出台《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提供政策依据,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