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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

省政府与全省各市(地)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初步建立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机制、建设机制、管理机制和检查考核机制。全省耕地保有量达到1 191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1 016万公顷。2008年,全省共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件270件/次,批复用地面积8 797公顷,其中农用地6 884公顷(耕地4 349公顷)、补充耕地4 349公顷。全省建立省、市、县三级补充耕地储备库,实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有余。 (孙 恒 李恒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