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况
(1)强化政策推动,逐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老年人“养”和“医”难点问题。2008年,全省基本养老、参保人数达到859.5万人。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将18万名按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本省的“要养老、不要低保”问题。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45元御寒津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使全省230万老年人从中受益。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在医保上,哈尔滨市等7个城市进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进展。2008年12月底,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8万人。将12.7万名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切实解决了这部分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农村大力推行“三网四化”管理模式,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普惠广大农村老年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4.4%,比上年增加2.3个百分点,比全国高出2.9个百分点,住院受益率达到5.09%,比上年增加1.13个百分点,比全国高出1.21个百分点。进一步增加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品种,提高报销比率,老年人看病就医率明显提高。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广大城市社区老年人受益。省财政投入1 320万元,完成4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833个,比上年增加6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点65个,比上年增加44个,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达到81%,医疗保险定点覆盖面达到80%,为大多数老年人提供了“小病不出社区”的医疗服务。以城乡低保为重点,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进一步解决老年人“养”和“医”的难题。城市低保由月均162元提高到192元,人均补差由80元提高到9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800元提高到900元,人均补差由400元提高到564元;集中和分散五保供养标准由2 200元和1 600元提高到2 400元和1 800元。符合低保标准的城乡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130余万人次全省城乡困难群众进行了大病和基本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享受到廉租住房、用电补贴、取暖补贴、计划生育扶助奖励金等政策。省财政、民政部门加大对敬老院改造的投入力度,争取国家投入582万元、省级投入2 500万元、地方匹配近1亿元,对敬老院进行新建和改造。(2)强化舆论宣传,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妇联、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省老龄办等部门联合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以开展读敬老书、写敬老文、办敬老事等活动为主题,开展“敬老文明窗口评选”活动。教育部门开展中小学生“敬老主题班会”、大学生敬老送温暖活动。共青团部门开展“金晖行动”,为老年人家庭安装“爱心门铃”,广泛开展志愿者助老社会实践活动。妇联部门结合“五好文明家庭”评选,将敬老、爱老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核。广电部门通过《新闻联播》、《新闻夜航》节目等宣传老龄活动、老龄典型,省电台97频道、省电视台等开办《老来有伴》、《大话养生》、《俏夕阳》、《时光点唱机》、《于霞老年热线》等以老年人为受众主体的节目。文化厅结合“城市之光”、“金色田野”主题文化活动,突出老年文化活动内容,并在社区文化、乡村文化建设中将老年人吸纳为活动主力军,为老年人在先进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舞台。体育部门注重发挥老体协的作用,围绕“迎奥运”主题,开展老年门球赛、老年太极拳比赛、老年趣味运动会等大量老年人喜爱的体育活动。(3)贯彻“一法一例”,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老龄办认真宣传执行“一法一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开展全省老年维权示范岗和全省老年维权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在活动促进下,全省13个市地设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在县(市)、区乡镇的一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2008年,全省已建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43个,老年维权岗799个,老年维权热线123个。经过基层推荐,省最高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老龄办共同审核,在全省范围内树立95个省级老年维权示范岗、91个全省老年维权工作先进个人,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在《老年法》的修订过程中,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的专家提出中肯意见,为修法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刁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