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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收入

  2009年,黑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 566元,比上年增加985元,增长8.5%。人均消费支出9 630元,同比增长11.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9%。从各项收入增减情况看,呈“二升二降”格局。其中,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快速增长:经营净收入小幅下降,财产性收入大幅下降。从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合计占九成,是拉动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决定因素(见表1)。(I)工资性收入依然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体,对可支配收入增长贡献最大。2009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8 357元,占家庭总收入的61%,比上年增加963元,增长15.8%。工资性收入增长的四个因素:一是就业形势稳定。全省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保证了就业形势的稳定。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就业面为48.1%,与上年的47.6%就业面相比略有提升。二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行规范津贴改革,补发工资拉动了收入的增长。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工资及补贴收入7 832元,同比增长13.2%。三是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有效地增加了低收入就业者的工资收入。四是其他劳动收入也有较快增长。2009年城镇居民从事第二职业、兼职等劳动人均收入为525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2元,增长10.9%。(2)惠民政策保证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快速增长。2009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4 020元,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29.4%,比上年增加513元,增长14.6%,其中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收入3 406元,同比增长17.8%,占转移性收入总量的84.7%,对转移性收入的增长贡献最大。转移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年初全面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政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3)经营净收入小幅下降。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1 224元,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8.9%,同比下降1.4%。(4)财产性收人大幅下降。2009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89元,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0.6%,同比下降27.6%,其中,利息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其他财产性等传统稳健理财收入出现不同程度上涨。以证券、保险、收藏品等为主的高风险投资,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市场大幅波动,使投资者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5)民生工程让城镇困难家庭收入提高。2009年,城镇住户调查按相对收入等距五分组(按相对收入由低到高分为“低20%”、“较低20%”、“中20%”、“较高20%”和“高20%”)资料显示,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 694元,同比增长12.6%。高收入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 043元,同比增长8%。低、高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相差4.6个百分点,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增速4.1个百分点。高低收入额之比也从上年的6.2:1下降至6:1,贫富差距有所缩小。 (韩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