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况
黑龙江省是一个多民族、散杂居的边疆省份,有汉族、满族、朝鲜族、蒙古族、回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赫哲族、锡伯族、鄂伦春族和柯尔克孜族等民族,其中汉族是黑龙江省的主体民族,人口约3 6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94.74%。全省共有少数民族53个,人口约2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5.26%。其中世居本省的有满族、朝鲜族、蒙古族、回族、达斡尔族、锡伯族、赫哲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柯尔克孜族等10个少数民族。在10个世居少数民族中,满、朝鲜、蒙古、回4个民族人口超过10万,满族、朝鲜族和蒙古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比重的前3位,分别为103.7万、38.9万和14.2万,达斡尔族人口4.3万,其余5个民族人口不足万人。黑龙江省7个人口较少民族(赫哲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达斡尔族、锡伯族、柯尔克孜族)共有人口94 885人,分布在全省22个县(市)、76个行政村。赫哲族3 910人,是黑龙江省独有民族,占全国赫哲族人口的88%;鄂伦春族3 871人,占全国鄂伦春族人口的52%。赫哲族主要分布在佳木斯市的同江市、抚远县及郊区,双鸭山市饶河县;鄂伦春族主要分布在黑河市所属爱辉区、逊克县,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塔河县、呼玛县,伊春市所属嘉荫县;俄罗斯族主要分布在黑河市所属爱辉区、逊克县,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塔河县、呼玛县,伊春市所属嘉荫县;鄂温克族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市所属讷河市和黑河市的嫩江县;达斡尔族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市所属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富拉尔基区、建华区、富裕县、龙江县、泰来县,黑河市所属爱辉区、逊克县、孙吴县、嫩江县;锡伯族主要分布在哈尔滨市所属双城市;柯尔克孜族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市所属富裕县。满族、回族普遍使用汉语文;朝鲜族、蒙古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大多数人通用汉语文;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族有本民族语言,没有文字,普遍使用汉语文;其他43个少数民族大部分是在黑龙江开发和建设中,从外地调入、分配、转业、移居而来的,大多通用汉语言文字。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按城乡比例划分,人口居住在城市和县镇的占27.3%;居住在农村的占72.7%。按民族地区和散居比例划分,居住在自治地方、民族区、民族乡镇的占39.9%,散居人口占60.1%。黑龙江省县、乡、村三级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共有768个,建有1个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1个民族区(齐齐哈尔梅里斯达斡尔族区)、69个民族乡镇和697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其中满族乡(镇)24个、朝鲜族乡(镇)19个、蒙古族乡(镇)6个,达斡尔族乡3个、鄂伦春族乡5个、鄂温克族乡1个、赫哲族乡3个、联合民族乡(镇)8个。经过多年的调整,民族地区已初步建立多元经济结构,种植业、畜牧业已成为民族地区的基础产业。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占有耕地3 973万公顷,人均占有耕地0.37公顷,高于全省农民占有耕地的平均水平。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民族教育。鄂伦春族、赫哲族等少数民族的中小学大部分进入规范化学校行列,鄂伦春族、赫哲族、鄂温克族、柯尔克孜族已完成“普九”任务。普通高校对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政策的深入落实,使一大批少数民族学生进入高校学习。少数民族医疗卫生条件有较大改善,少数民族人口素质不断提高。黑龙江省、市(地)、县(市、区)、乡(街道办事处)四级党政机关中共有少数民族公务员10 606人(含参照管理),占全省公务员总数的4.4%。少数民族干部中,副省级干部2人,占同级的6.7%;厅级干部74人,占同级的5.8%;县(处)级干部1 123人,占同级的4.5%。黑龙江省自恢复省民委机构以来,始终坚持实行民委委员单位制度,省民委委员单位共31个。 (何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