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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全年审议通过省本级地方性法规45件(制定8件、修改法规13件、废止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24件),审查批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提报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及相关决定8件;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12件。常委会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立法理念,继续加强经济立法。制定的《黑龙江省垦区条例》适应国有农场经营体制、所有制结构和社会事业管理发生的重大变化,完善了垦区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强化了垦区的行政执法职能,以更好地发挥垦区在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公路建设战略决策已实施,新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强化了各级政府的监管与养护职责,建立了筹资机制,为解决农村公路管理职责不清、规划不完善、管理手段缺乏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确定了税收、补贴、运输等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散装水泥发展的措施。《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制定和《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的修改,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人民群众要求、常委会坚持急需先立,将学校安全立法由预备项目调整为正式项目。《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职责,对学校建设、安全管理,特别是消防、食品、宿舍、运输学生车辆、校园及周边环境等重点安全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常委会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出发,制定《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条例明确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内容、范围、程序及法律责任,为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实现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决、共享、共赢”奠定了法律基础。重新制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确立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消防安全责任制、火灾联合扑救、应急救援指挥等工作机制,赋予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的职能,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总结立法工作经验,提出在新形势下黑龙江省立法工作的任务和加强改进立法工作的措施,使制定的法规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权威性。 (郭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