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宗旨及内容
在注重经济立法的同时,加大社会立法力度,主动回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立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制定的《黑龙江省垦区条例》适应国有农场经营体制、所有制结构和社会事业管理发生的重大变化,完善垦区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垦区的行政执法职能,规范垦区的生活建设和社区管理,确定支持垦区发展的措施和机制,必将更大限度地释放垦区的优势与潜能,更好地发挥垦区在全省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强化各级政府的监管与养护职责,建立筹资机制,为解决农村管理职责不清、规划不完善、管理手段缺乏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确立税收、补贴、运输等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散装水泥发展的措施。《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的制定和《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的修改,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人民群众要求,坚持急需先立,将学校安全立法由预备项目调整为正式项目。《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职责,对学校建设、安全管理,特别是对消防、食品、宿舍、运载学生车辆、校园及周边环境等重点安全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出发,制定《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条例明确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内容、范围、程序及法律责任,为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实现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决”、共享、共赢奠定了法律基础。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确立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消防安全责任制、火灾联合扑救、应急救援指挥等工作机制,赋予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的职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保障作用。对现行的203件地方性法规和56件法规决议决定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上位法规定不尽一致的37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和废止。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总结立法工作经验,提出新形势下全省立法工作的任务和加强改进立法工作的措施。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与起草单位共同开展立法调研,提高了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对一审后的法规草案,除继续采取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在省报和互联网公布、组织联合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外,还对审议中有争议和意见较多的条款在二审前安排专题调研,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听取不同方面意见,听取立法咨询专家建议,在兼听则明的基础上,使制定的法规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郭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