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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中院审理一起高额集资诈骗案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庆波、孙志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案。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7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李庆波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孙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开发、资金周转为名,先后以鹤岗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金行、金元、金海等20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为中介,用鹤岗市兴安区兴长小区现房、工农区陶瓷小区期房、煤城商场期房及鹤岗市恒兴煤矿证件等作重复抵押,按人民币2分、2.5分、3分、3.5分的高额月息,以3个月或6个月为借款周期,与社会不特定人签订2 373份借款合同,诈骗民间资金共计人民币36 867.95万元,案发后尚有人民币35 400.55万元未能偿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庆波、孙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鹤岗中院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工作,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主管院长牵头整理归纳庭审提纲和审理要点;法警支队负责押解被告人和庭前安检、警戒等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庭审万无一失。 (王革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