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
全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的质量、力度、效率、效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深化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严格执法,依法履行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11月,全省共受理各类案件16 184件21 927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14 437件19 189人。共办理杀人、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2 424件3 144人;办理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4 427件6 009人;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1—11月,全省共批准逮捕“法轮功”案件46件76人。严厉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1—11月,全省共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553件775人,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9件74人,同比下降37.97%和30.19%。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坚持依法少捕慎捕。对于轻罪案件,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保证诉讼的条件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坚持依法少捕慎捕。1—11月,全省共不批准逮捕2 738人,不批准逮捕率为12.49%,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1 267人,占不批捕人数的46.27%。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11月,全省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226人。按照省高检院下发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院侦查监督处制定《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决定逮捕工作规定》、《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规则》,并于9月份下发全省执行。牡丹江市院制定《侦查监督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暂行规定》,为规范引导侦查取证奠定了基础;双鸭山市院从办案流程上制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报审批表》,细化、规范了报请逮捕程序。1—ll月,省院和分市院共受理审查职务犯罪案件398件486人,经审查,决定逮捕378件463人,决定逮捕率95.27%;决定不予逮捕件20人,不予逮捕率4.12%。侦查监督部门积极主动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沟通、协调与配合,建立侦捕联动机制,同时建立一批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增强了对案件审查把关的工作力度、补充证据力度,保证了审查和审批工作质量。 (刘长征 吴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