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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

全省民行检察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不断拓展监督领域,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开展对民事行政诉讼立案、庭审、调解、执行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 616件,立案审查3 198件,抗诉608件,全省各级法院共再审审结民行抗诉案件683件,原判改变率74.3%。发再审检察建议889件,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846件,采纳率95.2%。积极督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提起诉讼1 061件,人民法院采纳694件,采纳率为60%,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计2 000余万元,保障了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同时,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积极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760件,法院采纳596件,采纳率为78.42%。(1)注重与外部沟通协调。省院张中华副检察长亲自与省法院有关领导沟通协调,省检、法两院会签《关于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意见》。牡丹江、大庆、佳木斯、黑河等分市院也与当地中级法院会签了有关工作文件,基层院与法院新增会签文件41件,全省检法两院初步形成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局面。(2)集中办理一批典型案件,突出监督重点。将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作为审查重点,对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侦查工作。齐齐哈尔市民行检察部门参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王某某等5名法官在审理52件系列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并由省院民行处牵头与大兴安岭分院民行科成立办案组对涉案的民事案件跟踪监督。大兴安岭分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52件,法院全部采纳。省院加大行政抗诉工作力度,集中办案力量重点办理征地拆迁、房屋登记等领域的行政抗诉案件7件。(3)制定规范性文件,为民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省院先后制定《关于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民事行政类案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合议制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工作的意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备案制度》,健全了民行检察内部的监督机制。 (刘长征 吴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