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铭诈骗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铭(男,1981年7月15日生,大专文化,个体业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被告人董铭与潘亚茹相识。董铭谎称其有赴澳大利亚劳务项目,承诺每介绍一人给潘亚茹提取中介费人民币5 000元,并向潘亚茹提供赴澳洲农民工招聘简章、澳大利亚雇主合同、通达劳动合作有限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赴澳劳务人员签证、澳大利亚航空公司机票等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了潘亚茹的信任。2008年11月17日,董铭以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通达出国咨询公司的名义同潘亚茹签订澳大利亚劳务项目合作协议。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间,潘亚茹分别以其个人及哈尔滨市道里区富民职业介绍所、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民服务协会的名义,共招聘4批63名赴澳劳务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培训费等共计人民币1 453 800元,交付给董铭100万元用于办理赴澳劳务事项。董铭多次谎称赴澳劳务人员出国日期已定,欺骗潘亚茹和受骗群众。潘亚茹在受骗群众追讨下,返还316 040元,其余款项用于支付工资、办公费125 117.90元。董铭获款后除返还潘亚茹人民币1.5万元用于安置农民工外,其余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董铭处扣押人民币10 330元。2010年2月2日,受骗群众将董铭围堵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体育馆潘亚茹的办公室内,要求退款。经董铭同意,董铭的父亲董晓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引领公安人员将董铭抓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董铭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57条第1款规定,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哈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处董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董铭以定性错误、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铭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为于段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董铭在已被受骗群众控制的情况下,同意其父报案,到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董铭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11)黑刑二终字第27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