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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收入

2010年,黑龙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15 096元,比上年增加1 406元,增长10.3%,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13 857元,比上年增加1 291元,增长10.3%。从总收入的构成看,工资性收入比上年增长8.7%,转移性收人比上年增长15.4%,财产性收入比上年增长14.7%,经营净收入比上年增长3.5%。(1)经济形势向好,工资收入平稳增长。2010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9088元,占家庭总收入的60.2%,比上年增加731元,增长8.7%。工资性收入仍然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2010年全省部分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上调津贴和补贴;就业形势稳定,城镇居民家庭就业面为48.3%,比2009年提高0.2个百分点;随着经济形势回升向好,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职工的工资、奖金有所增长;7月1日全省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2)社会保障水平提高,转移性收入快速增长。2010年,黑龙江省政府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2元,满70岁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增加30元,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除按上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外,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首次将“五七工”、“家属厂”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每人每月按41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4 639元,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30.7%,比上年增加619元,增长15.4%,其中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收入4 051元,比上年增长18.9%,占转移性收入总量的87.3%。(3)经营净收入小幅上升。2010年,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1 267元,占人均总收入的8.4%,增长速度由2009年的-1.4%,回升到3.5%。(4)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投资渠道有待拓宽。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102元,比上年增长14.7%,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0.7%,其中人均出租房屋收入54元,比上年增长67%,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带动了出租房屋收入的大幅增长;存款利息、股息红利、保险等金融产品投资收益为44元,比上年增长1.8%。出租房屋和投资金融产品是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占财产性收入的96.1%。 (韩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