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针对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须立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经验,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加快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为促进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不断从体制上增强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活力,常委会协调各方,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确定为重点立法项目。在法规起草阶段,常委会提前介入,深入了解起草过程,在省内外作了大量考察调研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深入实际倾听企业的呼声,探讨解决办法。在审议中,组成人员集思广益,紧紧围绕为中小企业发展排忧解难,提出130余条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通过后的条例,旨在破解中小企业创业难、融资难、创新难、发展难等诸多制约问题,从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新推动、体制机制、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开辟道路。为了适应邮政体制改革和快递业务的发展,常委会制定邮政条例。在抓好经济立法的同时,常委会顺应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继续加大社会领域立法力度。2011年,共审议通过社会方面法规12件,占立法总数的60%。审查批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社会方面立法14件,占批准两市立法总数的63%。重新制定的城市供热条例,按照政府主导、市场竞争、保障民生的原则,完善供热规划与建设、市场准人和退出、供热与用热、热费及供热设施管理、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认定及赔偿等条款,规范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了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扶助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常委会经过调研论证,制定残疾人保障条例。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等方面作出保障性规定,从黑龙江省实际出发,作出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发展残疾人事业等5项创制性规定,体现了常委会对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针对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问题,常委会及时将辐射污染防治立法摆上日程,出台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常委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制定防灾减灾条例,修改民族教育条例。2011年,适应行政强制法即将实施等要求,常委会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制定和修改法规18件。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加大对现行法规的清理力度,省人大常委会共审查批准两市修改法规7件、废止法规2件。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常委会首次开展立法评估工作。通过对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评估,总结地方立法在坚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好做法,提出建立更加有效的法规起草机制、充分听取各个方面利益诉求等改进措施。常委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审查省政府和哈尔滨市、齐齐哈尔两市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43件。
(郭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