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工作规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为保证全国工商联机关工作办事高效、行为规范、运转协调,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全国工商联机关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为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贡献力量。
二、各工作部门要依照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部门内部管理,主动发挥好职能部门作用。
三、要加强组织纪律性,加强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估。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要切实总结经验教训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主席办公会议
主席办公会议在主席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工作及全国工商联机关的日常工作。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主席办公会议的议题经由办公厅征求主席、专职副主席意见,由秘书长报请主席审定。主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其他专职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主持人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提请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应在会前印发给与会领导同志。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办公厅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请主持人签发并确定印发范围。
五、主席专题办公会议
主席专题办公会议的任务是落实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主席专题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主席专题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主席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并确定的工作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形成纪要,由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并确定印发范围。
六、以全国工商联名义召开的会议
以全国工商联名义召开的会议,需由办公厅或承担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提出会议方案,报秘书长经分管副主席审定并报主席批准。会议方案应包括主题、内容、时间、地点、规模、拟邀请会内外领导同志及经费预算等。重要会议需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通知由办公厅报秘书长签发。
七、以全国工商联名义发出公文,由职能部门拟稿,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主席审定。由办公厅登记、核稿、编号,办公厅领导审核后,经秘书长报主席审批签发。
八、以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名义发出公文,由职能部门拟稿,工作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主席审定。由办公厅登记、核稿、编号,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签发。重要公文需由秘书长报请主席审阅后签发。
九、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得以工作部门名义发出公文,有特殊要求或特殊需要的,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全国工商联与外单位联合发文,由主管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主席审定。由办公厅核稿,办公厅领导审核,经秘书长报主席审批签发(以会名义或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审批权限参照第七、八条)。
十一、不编文号的公文,参照第七、八条执行。所有公文,均须按规定存档。
十二、收文办理
1.签收:机关对外收文由办公厅负责。办理文件登记手续后,进行分类。由办公厅领导审阅提出初步意见后,单项业务内容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涉及全会工作或综合内容,报秘书长统筹协调。会领导的函件由办公厅签收。
2.承办:机关各职能部门进行公文办理时,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承办部门可直接拟出答复文稿,按发丈程序送办公厅。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需报请全国工商联领导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按发文程序送办公厅。
3.督办:办公厅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会领导反馈文件办理情况。
十三、以全国工商联名义举办的大型活动,需由办公厅或承担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提出活动组织方案,报秘书长经分管副主席审定并报主席批准。活动方案应包括主题、内容、时间、地点、规模、拟邀请会内外领导同志及经费预算等。重要活动需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活动通知由办公厅报秘书长签发。
十四、外单位拟与全国工商联联合组织会议及活动的函电,由办公厅汇总。由办公厅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分送各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经秘书长提交主席或主席办公会议批准,由办公厅统一发文。
十五、参加中央及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等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活动,按会议通知或请柬所列范围,由办公厅负责通知。未明确参会人员及参会范围的,由秘书长提出建议名单报主席审定。由办公厅负责通知。
十六、应邀代表全国工商联参加外埠会议和活动,参加各级工商联组织及全国工商联会员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活动.由秘书长征求分管副主席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主席审定。
十七、有关外事工作参照《全国工商联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十八、个人接到外单位会议活动邀请,需事先向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应邀出席。必要时,须经秘书长报主席同意。代表全国工商联讲话或发表文章,须事先报主席同意。
十九、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提前提出书面或口头请示,由主席或党组书记批准(主席或党组书记不在京时,向主持工作的副主席请示)。随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行程事务,并向秘书长和办公厅报告备案。
二十、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离京出差或休假,应当提前提出书面或口头请示,由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批准。
二十一、各工作部门处级及处以下干部离京出差或休假,应当向本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示,由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外出15天以上者经工作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主席批准。
二十二、工作人员出差,应说明出差的任务、全程地点、起
止时间和同行人员等。涉及相关工作部门共同组织的活动和出差任务,应由主办工作部门通知参加人员所在工作部门的领导。
二十三、此前颁布的全国工商联有关规章制度,如有与本规则不一致处,以本规则为准。
二十四、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
二十五、本规则经全国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