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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审判

  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审结国家赔偿案件45件,决定赔偿19件,赔偿金额225.43万元。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新法实施后,法院承担着“确认、赔偿合一”的审判职能。为适应新任务,全省法院首先抓好机构人员配备。截至年末,省法院、各中级法院已完成“赔偿委员会”改组为实体审判机构;各基层法院均组建“理赔小组”,配备审判力量。2011年5月,召开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制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案件讨论会议规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听证制度暂行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案件释明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精神抚慰金确定标准》、《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国家赔偿案件追偿追责实施意见》等7个指导文件,指导、规范审判工作。切实履行国家赔偿审判职能。认真履行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保护当事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平息社会矛盾。(王革滨 王元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