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在全省建立“按照不低于上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定城乡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将城市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241元、197元,将农村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分别提高为1 350元、1 044元,保证了城乡低保救助水平随经济发展而同步提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较好地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在全省100%的市(地)和68%的县(市)建立居民家庭收入信息核对机制,实施了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评,进一步提高了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公平性和实效性。为解决低收入群体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安排省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6 000万元,各地配套资金6 600万元,推动了全省临时救助制度的深化落实。各专项救助政策得到落实,全年共实施医疗救助270万人次,平均救助水平比上年提高19%,并有12个市(地)和56%的县(市)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全面落实贫困群众取暖、用电、住房等专项救助政策,较好地保障了贫困群体基本生活。佳木斯市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平台,提高医疗救助整体水平的做法;双鸭山市在确保低保对象“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扶持低保对象创业、就业的做法,为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董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