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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

  从省情实际出发,主动回应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立 法规范的重大问题,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工作取得新 进展。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 成的基本经验,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为加快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法 制保障。根据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法定职权,2008-2012年,常委 会制定、修订和修改法规75件,废止法规27件,作出法规解释l 件,审查批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 法规或相关决定62件,对81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1)突出地方特色,加强经济立法。重点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 展、转变经济方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先后 制定农田水利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农村公路条例,修改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石油天然气田 治安保卫条例、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垦区条例、国有重点 林区条例和旅游条例等。(2)加快社会立法,促进社会和谐。 在全国较早地制定食品安全条例;连续3年对城市供热条例进行 修改、解释和重新制定,提高了供热标准;制定学校安全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集体合同条例,修订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宗 教事务条例,修改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社会立法占立法总数55% 以上。 (3)清理原有法规,维护法制统一。适应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开展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对203件地方性 法规和56件法规性决议决定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与上位法规不尽一致的37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 定进行修改和废止,为进一步依法治省清除了法律上障碍。 ( 郭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