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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乐贵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林区法院)审理黑龙江省林区人民检察 院指控被告人关乐贵等2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寻衅滋事、骗取贷款、行贿、涉枪、涉爆炸物、涉黄、涉毒、涉税等20余项罪一 案,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以来,关乐贵经营煤炭生意积累部分资产。2005年,先后 注册七台河昌辉煤炭有限公司、昌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昌辉石墨有限公司等, 并于2009年成立黑龙江昌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此间,关乐贵任用李震、张彦疆分别 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纠集有前科劣迹的刘世员、蔡宏波、曾祥东、王明东以及姚 国民等人,通过提供钱财、住房,安排吸毒、嫖娼等方式拉拢、控制,逐渐发展成以 关乐贵为首,以李震、张彦疆为骨干,以刘世员等12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采矿、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隐匿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等犯罪 ,为该组织谋取非法利益,敛取巨额财产;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买卖 爆炸物,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等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关乐贵通过行贿,容留他 人吸毒,容留卖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等手段为黑社会性质提供保护。该黑社会性质 组织严重地危害了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社会危害极大。他们故意杀死1人;故 意伤害致1人死亡、3人轻伤;骗取贷款1 000万元;寻衅滋事6起致2人轻微伤;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241份、金额2 365万余元、税额386万余元,虚开抵扣税款发票7份、 金额520万余元、抵扣税款66万余元;偷逃税款4 387万余元。省林区法院于2011年12 月28日作出(2011)黑林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为,关乐贵的行为分别构成22项犯 罪,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 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 50万元;以故意杀人等20项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5年不等,并处罚金210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罚金人民币26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李震、张彦疆等14人有 期徒刑5年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 年至18年不等,并处罚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文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曾凡伟有期徒刑5年;以非法买卖爆炸 物罪,判处汪东辉有期徒刑4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邹成传 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徐海有期徒刑2年,并处 罚金;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李学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印章 罪,判处宋如立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和各 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关乐贵、郭文广 、张彦疆、李震、王明东、刘世员、朱兆金、蔡宏波、索明超不服,提出上诉。省高 院经审理于2012 年12月7日作出( 2012)黑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审法 院依法认定各上诉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决定执行 的主刑刑期、附加刑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之外的罚金刑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运输枪支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关乐贵数罪并罚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对关乐贵、张彦疆数罪并罚和以非法 买卖爆炸物罪、非法运输枪支罪对王明东数罪并罚,均属适用法律错误,该院予以纠 正。鉴于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关乐贵等15 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没收财产、罚金不当,该院予以撤销。各上诉人的上诉 理由及有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