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解读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3月1日开 始施行。这是黑龙江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 事,标志着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又前进了一大步。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从全国来看,汶川地震发生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于2009 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更加突出了 科学发展观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在具体制度上 吸收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实践经验。
黑龙江省于1998年出台《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 ),原条例实施10多年来,对推动黑龙江省防震减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防震减灾领域不断扩大,新情况、新 问题不断出现:一是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主导地位需要进一步强化, 抗震设防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二是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科学地进行规划和稳步实施;三是城市地震易损性不断加大,乡村基础设 施和村民住宅亟须提高防御能力;四是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不够深入;五是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等工作也需 要进一步加强。因此,对原条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重新制定《黑龙 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条例》的重新制定得到了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 大力支持。2010年,省人大将《条例》重新制定列入了当年的立法预备计 划,2011年列入计划审议项目。2011年8月29日,省政府召开第59次常务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条例(草案)》。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票通过《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这次重新制定的《条例》,由原《条例》的七章四十六条增加为七章 五十五条,内容简洁、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主要规范了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内容,突 出了三个“纳入”、三个“加强”和三个“明确”。
(一)增加了三个“纳入”
一是《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 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 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三是《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要求将抗震设防要求纳 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内容。
(二)突出了三个“加强”
一是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条例》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及地震 监测设施破坏后的修复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加强了对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 性评价。第二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进行了细化,针对重 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震时维持社会最基本功能的重要 工程和人员密集区域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作出规定。同时,鉴 于此项工作还要区分每类工程的重要程度、工程规模等,授权省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具体的范围和管理办法。三是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和能力建 设及避难场所建设。为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防震减灾的良好环境,《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九月 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安全意识 和自救互救能力。在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社会 团体等对于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义务。其中特别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防 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 《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提出要求 。
(三)强调了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条例》第十八条明确 了: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 程,应当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通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确定抗震 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抗震设防要求。另外,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 一般建设工程的范围。二是明确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 抗震设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 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三是 明确了农村抗震设防要求。黑龙江省目前乡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村民住宅地 震灾害损失的潜在风险很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农 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要求新 农村建设民居、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村民住宅和三层以上农村村民 自建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 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个人建 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向农村村民推荐并免费提供。
除以上内容之外,《条例》就地震预报制度、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管 理与启动,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地震灾情速报网,地 震灾害损失调查,抗震救灾资金筹集,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等内容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