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白皮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基本情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梳理,并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征收拆迁工作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全省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该报告反映,自2011年1月21日《征补条例》实施至2013年12月末,全省法院坚持在受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前,通过诉前协调,配合政府化解拆迁类矛盾纠纷,共促成12 032户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自动搬迁。同时,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及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 011件,结案1 009件(含旧存6件)。在已结案件中,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胜诉的134件,占13.28%;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64件,占6.34%;经协调,行政争议得到化解后以撤诉等方式结案的744件,占73.74%;其他方式结案的(驳回起诉、移送、终结等)67件,占6.64%。自2011年9月23日“裁执分离”模式实施至2013年末,全省法院受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案件1 716件,做出准予执行裁定831件,政府实际组织强拆165件,占准予执行的19.86%。其中,大部分案件在法院做出准予执行裁定后,经过协调,被征收人选择了自动搬迁。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在征收决定阶段,征收主体混乱,征收决定程序不完备,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在征收补偿阶段,评估工作存在不合法之处,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决定漏项,未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利,草率认定违法建筑,对“住改非”的征收补偿不合理;在强制执行阶段,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不完备,执行程序存在违法之处,采取非法方式强迁。此外,还存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安置不到位,民生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规范征收拆迁工作的建议。(1)加强学习宣传,增强法治意识。政府工作人员、房屋征收主体、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依法执法。同时,要宣传群众,使其理解支持政府工作。(2)坚持科学决策,保障民生民权。确保征收项目符合“四个规划”的要求,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3)慎用强制手段,坚持和谐拆迁。(4)规范相关问题,完善执法依据。建议省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拆迁房屋面积之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住改非”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等问题进行规范,统一执法尺度。(5)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以机制促规范。建议进一步推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形成征收拆迁矛盾综合化解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监督指导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重视社会稳定风险,建立健全征收各方主体的对话和谈判机制,畅通行政救济渠道,防止矛盾激化。黑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郝会龙做出批示:“此报告很好,所提问题和建议很有针对性,建议政府办公厅以适当方式转发各市地政府参阅”。 (关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