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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

  全省侦查监督部门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要求,统筹推进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1)审查逮捕工作。1月-11月,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普通刑事案件1.59万件21 284人,同比下降8.79%和11.36%。审结15 858件21 236人。批准逮捕14 512件19 204人,同比下降8.35%和10.27%;批捕率为90.43%.同比提高1.01个百分点。共不批准逮捕普通刑事案件1 346件2 032人,同比下降13.16%和19.72%;不捕率为9.57%,与上年同期的10.58%相比,下降1.01个百分点。因不构成犯罪不捕163人,占不捕人数的8.02%;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795人(其中排除非法证据4件10人),占不捕人数的39.12%;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捕946人(其中刑事和解246件283人),占不捕人数的46.56%。在批捕案件中,捕后不起诉报表显示23件29人(经统计,实际发生20件26人),与2012年同期57人相比,下降49.12%。其中,法定不起诉3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22人,证据不足不起诉1人。捕后判处轻缓刑率28.55%。其中,有期徒刑缓刑3 953人,占批捕总人数的20.58%,同比减少5.31个百分点;捕后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1 530人,占批捕总人数的7.97%,同比减少0.31个百分点。(2)立案监督工作。1月-11月,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案件392件,同比减少25.19%;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17件,同比减少46.33%;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154件,同比减少14.44%;公安机关主动撤案96件;通知公安机关撤案57件。在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中,移送起诉251件293人,经法院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3年以上不满10年18人。(3)侦查活动监督工作1月-11月,侦监部门共纠正漏捕535人,同比减少10.68%,经法院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3年以上不满10年3人;提出书面纠正违法626件次,同比减少18.38%,其中已纠正584件。提出检察建议138件,被采纳134件。 (吴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