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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马延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12年7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诉被告马延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音集协诉称:被告马延辉(1961年6月12日生,哈尔滨市南岗区美丽汇娱乐会馆业主)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音集协管理的6个公司音像作品3万多首。被告马延辉未经许可,以赢利为目的,擅自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侵权。被告长期故意侵权使用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侵权后果严重,获利巨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1)马延辉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418 071元;(2)马延辉赔偿音集协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167.50元;(3)马延辉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马延辉辩称:2011年9月,马延辉和音集协谈过交费事宜,音集协要求按6元/天/终端收费,双方未达成协议,不是故意侵权。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音集协举示9项证据,被告马延辉对其中6项证据无异议,对3项发表了有异议的质证意见。被告马延辉没有举示证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马延辉对音集协有关证据提出的异议没有根据,其异议不成立;音集协举示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予认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有权作为原告对侵犯其所管理权利的行为人提起诉讼。马延辉系哈尔滨市南岗区美丽汇娱乐会馆业主,应当对其经营行为承担责任。音集协在马延辉经营卡拉OK的现场拍摄的图像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马延辉对该证据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不能否定其存在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音集协会员的音乐作品经营卡拉OK服务的客观事实。马延辉未经音集协等有关权利人许可及支付许可使用费,擅自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用于经营卡拉OK服务,构成著作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音集协请求马延辉赔偿经济损失合法。马延辉明知应当支付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费而故意不支付,是故意侵权。马延辉长期以侵权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为业,侵权使用音乐作品众多,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严重,故意侵权主观过错大,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音集协请求按照8.3元/天/包房和365天/年计算赔偿数额,符合自愿处分权利原则,可准予。哈尔滨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哈尔滨市未交费(有照场所)包房统计》记载,马延辉经营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美丽汇娱乐会馆包房数为69个。马延辉关于包房数有变化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不能认定。按照马延辉经营卡拉OK的包房数和自音集协本案起诉之日起往前两年计算,音集协请求马延辉赔偿许可使用费418 071元合法,应予支持。马延辉还应赔偿音集协调查、取证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67.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8日做出〔2012〕哈知初字第99号判决:被告马延辉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418 071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67.50元。案件受理费7 573.58元,由被告马延辉负担。被告马延辉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鉴于音集协与被告马延辉尚未形成双方共同认可的许可使用费给付标准,法律法规对此亦无明确规定,为此,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庭长多次组织原告音集协与被告马延辉进行调解。最终,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数额共识,并当庭履行完毕,被告马延辉撤回上诉。 (关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