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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 粮
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先后建立了革命根据地,由于各地情况不 同,各省、市、县为了保证军需民食,根据合理负担政策都自行规定了征收公粮的条例和办 法。 松江省规定麦子、稻子按10%征收,高粱、谷子、豆子等按8%征收。其它各省实行分等分 级,按累进税率征收。嫩江省规定,...
第五节 农业税
一、查田定产 查田定产是征收农业税的一项基础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松江两省经过土地 改革,在发放土地执照之前,就进行了土地丈评查田工作。松江省的作法:1.县区干部深入 掌握情况,针对土地情况和问题,制定丈地计划,插标桩划清交界,向村干部交待政策与方 法。2.召开群众大会,动员群众...
第二章 工商税收
工商税,清朝、民国和伪满时期称为税捐,而且名目繁多。抗战胜利后,本着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的原则,废除了一切旧税制,逐步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称为税收。
第一节 清朝民国时期的税捐
黑龙江地区的税捐,始于1734年(清雍正十二年),当时在齐齐哈尔、墨尔根(今嫩江 县)、黑龙江(今黑河市爱辉镇)3城开始抽收畜牧、牛马等税。1821年(清道光元年)开始 征收杂货税。此时各项税捐税率紊乱。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改置行省时,巡抚程德全 为清除积弊,统一了税法。税务章程规定,税...
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税捐
伪满政府成立后,除沿征清朝、民国时期各旧税外,并开征新税。由对物课税趋重于对 人课税,如勤劳所得税、事业所得税等。 伪满时期的内地税也分国税、地方税两类。国税类就所得收益征收的税有:勤劳所得税 、事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家屋税、出产粮食税、矿业税(矿区、矿产)、 禁烟特税;就...
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的工商各税
一、工商税 (一)货物产销税 在解放战争初期,黑龙江地区的各省、市陆续分别制定了货物产销税征税办法,但名称 章则不一,有称统税的,也有称产销统税、间接税、货物税、产销税、粮谷交易税的。 货物产销税是根据“发展经济,振兴生产贸易,鼓励生产与运销必需品,限制消耗品及 简便易...
第四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工商各税
一、税制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黑龙江地区工商税收制度也不 断调整和改革。 (一)统一税制 1950年1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纲 要》,黑龙江省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牌照...
第三章 企业收人
清朝和民国时期的企业收入称官营事业收入,新中国成立后始称企业收入。 新中国成立后的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留归企业。企业 收入除利润外,还有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从1983年 起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又以所得税,资金占用费的形式缴 纳国家,...
第一节 官营事业收入
清朝末期,黑龙江省开始创办官营事业。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到1911年(清宣统 三年)先后开办了煤矿、金厂、面粉厂、官银号等官营事业。这些事业除煤矿、火磨亏损外 ,其他官营事业都有一定盈余。 民国建立后,由于军阀混战,官营事业没有新的发展,在管理上也十分混乱。历年财政 预算中...
第二节 国营企业收入
抗战胜利后,1946年6月16日东北财经委员会决定:凡国有企业,如煤矿、铁路、林业、 航运、银行、外贸等,一律交东北财经委员会管理。地方企业,如烧锅、油坊、火锯、火磨 等仍归地方经营。1946年公营企业处于恢复整顿阶段,收益较少。1947年以后,公营企业生 产不断发展,越来越成为省、市、县级...
第四章 其他收人
其他收入是财政预算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内容复杂,项目繁多,范围变化大,零星分 散,缺乏连续性。本章只记新中国建立后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一节 契 税
契税是对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土地房屋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1950年政务院颁发 了《契税暂行条例》,1951年松江省普遍开征,1952年黑龙江省35个市、县开征。“文化大 革命”期间基本处于停顿状态,1981年全省有8个县征收。凡在本省内不论国人或外侨发生房 地产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
第二节 规 费
规费是指国家机关为居民或集团提供某些特殊服务或实施行政管理时所收取的手续费和 证件工本费。规费范围包括公安、司法、工商、民政、农业、林业、水产、农机、交通、卫 生、外办、烟草、建行等部门,项目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如司法部、财政部规定:公证 处为申请人办理公证事项应按照公证费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公...
第三节 罚没款
罚没收入是国家为了保护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各种 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由执行机关向违法者和违反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者处以罚款或没 收其财物的变价收入。罚没收入包括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退赔收入。 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对罚没收入,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
第四节 杂项收入
杂项收入主要项目有公产收入、支出收回、清理仓库收入、部队生产收入、战勤费收入 、报费收入、广告费收入、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小钱柜”收入、地皮租收入、兑换公债收 入、专卖利润收入、收回冻结资金收入、物价变价收入、边区税收收入、国家资源管理收入 、基本建设其他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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