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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及办公室(总编室):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原《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停止使用。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为使我国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第5条 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对推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第7条 对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第五条 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各地上届志书完成后,要着手为下届志书续修积累资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政策上和业务上指导全国修志工作,对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地制定规划提出建议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地修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修志工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应是当地政府直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一级单位。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和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也要有常设的修志机构。各级修志机构的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各级修志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开展调查研究,积累资料;组织志书编纂;审定验收志稿;整理旧志;总结和交流修志经验;进行方志理论研究;培训队伍;编纂出版地方年鉴;提供地情咨询服务;编写地情丛书等。
  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配备德才兼备的干部担任领导和主编。地方志专职编纂人员要相对稳定。要不断提高修志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修志队伍中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编纂地方志要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对中青年骨干进行培训,努力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输入更多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青年人才。坚持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的方针,吸收各行各业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民族自治地方应吸收本民族干部参加。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切实保证修志机构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评聘业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


第三章 志书


  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主要分三级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国家部委和军事部门志书的编纂,由其领导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翔实资料,力求观点鲜明正确,材料真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分深刻,
  段落层次清楚,审校严格认真,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证志书质量。
  第十二条 首届志书的断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续修志书时,每届志书的下限,力求统一。
  第十三条 地方志的体裁,一般应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以志为主体。图表采用现代技术编制。人物志要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入志。
  第十四条 地方志的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形式上不强求一律。
  第十五条 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
志书的篇幅不宜过大,今后续修,字数要相应减少。
  第十六条 地方志所采用的资料,包括史料、人名、地名、年代、数据、引文等,务必考订核实,重要的要注明出处。历史纪年,注明公元;地理古名,注明今地。全书要附有索引。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志应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由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验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报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报市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经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后,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修志机构负责协调安排本地的志书出版工作。版权、著作权应受到保护。
方志出版社的主要任务是出版各级各类地方志书,为提高志书质量,繁荣志书出版事业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志采用16开本,横排印刷。装帧、版式要力求统一。
民族自治地方,可用汉文和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文字出版。
  第二十条 各级修志机构,要组织和推动用志;要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建立方志地情资料库,推向社会,逐步实现信息网络化。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方志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修志机构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