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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

省委、省政府系统部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细化实化建设绿色龙江、加快生态振兴的实践路径。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暨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地调研生态修复治理等工作。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创新立法草案起草模式在全省推广运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全年办结案件239 件,同比增长392%,“3·28”生态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十大典型案例。对5 部地方性法规和现行有效的16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废止地方性法规1 件、规范性文件4 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体系,规范环境管控单元开发行为和准入要求,保障水电站、矿山等重大项目顺利推进。落实“五专四员”机制,95 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通过规划环评审查、占比95%,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全部实现“零积压”“零超时”。着力优化营商环境,101 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累计办件254 件,赋予黑龙江自贸区38 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出台助力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20 项措施,实现市(地)、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宣讲全覆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污染防治攻坚,聚焦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年全省优良天数比例93.1%,扣除沙尘异常超标天后为94.2%、优于全国平均值7.4 个百分点,PM2.5 浓度25 微克/ 立方米、优于全国平均值5 微克,两项指标均为北方地区最优;全省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84.4%、同比提高3.1 个百分点,松花江干流10 个国考断面全部为Ⅲ类、水质稳定保持优等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位列全国第8 位。探索生态价值转换路径,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获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虎林和漠河市获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全省获国家命名表彰地区达到14 个。双鸭山市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入选第八批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打造“无废冰城”“无废油城”“无废林都”特色模式,成功创建各类“无废城市细胞”710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