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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营措施
第二节 经营措施 国防林经营区 因地处中苏界江和边防前哨,为保护大江,保卫国防。对国防林的经营,由沿江各林场负责逐年对疏林地和无林地部分进行更新造林;有林部分,为了改善林况,...
第三节 森林更新
第三节 森林更新 森林更新是保证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重要森林经营活动,其关系到国计民生对森林多种效益的需求。中国是少林的国家,而漠河又是多林的县份,在本林区开发20年来,...
第四节 更新造林
第四节 更新造林 1955年以前,本县完全依靠天然条件恢复森林资源。1956年至1976年始由漠河经营林场组织小规模营林生产。1977年全县各林业局开始大面积更新造林。...
第五节 森林抚育
第五节 森林抚育 漠河县森林抚育生产,依林地类型分为天然森林抚育和人工林抚育两种;以作业方式分为透光抚育与生长抚育两种。 一、抚育采伐 按照调查设计确定的抚育工作量.全县...
第六节 采种育苗
第六节 采种育苗 育苗生产是进行人工造林的基础,对人工造林的进程和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采种县营林生产所需种子来源:一是就地采集,二是收购,三是从外地调入。 采...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森林保护 森林虽属再生资源,但具有生长期长,而破坏容易恢复难等特点。一百多年来,内战外患战争频繁,军阀、国军、日伪军,恣意滥伐森林,从全省到本县,森林资源逐年减少,自然灾害从无到有,而且频繁发生,人民的生命财产曾蒙受过巨大损失,因而使人们在教训中逐渐重视起森林保护工作。 加强森林保护...
第一节 依法护林
第一节 依法护林 漠河最早制定的地方林政法规。是1916年(民国5年)6月1日.漠河设治局为制止乱砍滥伐森林,采取积极保护措施,制定了《森林采伐暂行规则》,并将境内森林按...
第二节 林政管理
第二节 林政管理 一、管理机构 中华民国时期,经黑龙江省北路林务局委托各卡伦管理林务事宜,日伪时期建立林业实业所主管山林大权。 1955年,漠河林管区建立后,...
第三节 灾害防治
第三节 灾害防治 一、防治机构 1983年,大兴安岭森林经营局建立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站。同年县营林局,各林业局营 林处相继建立了病虫鼠害防治站,编制4~5人。全县到19...
第五章 调查设计
第五章 调查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官方或民间采伐组织大多没有森林调查之举,偶有调查者,仅限于到山里走一圈,看看树头如何,其方法极为原始,无裨于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日本侵略者占领漠河之后。注意了黑龙江上游的森林资源,竞相勾结利用封建把头大肆掠夺,为了侵华战争的需要,急需掠夺更多的...
第一节 森调机构
第一节 森调机构 1973年至1976年,各林业局相继建立了森林调查队,由于业务单一,未设内部机构,均由各局的计划统计科指派一名科员主管。1975年以前各林业局...
第二节 伐区调查
第二节 伐区调查 伐区调查本着全面经营、合理布局的原则,因林因地制宜确定采伐、营林措施和生产工艺,逐沟逐坡进行调查设计,避免采好、弃坏,就易避难,为集约经营...
第三节 营林调查
第三节 营林调查 一、更新造林调查 由于森林具有生长周期长,立地条件复杂的特征,从育苗到成材,快者也需十几年、几十年,甚至要上百年。在造林施工前,必须要进行调查设计...
第一节 采伐沿革
第六章 木材生产第一节 采伐沿革 漠河的森林采伐始于民国初期,采伐组织形式为私营,由官府发给票照,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按砍伐数收取木植税。采伐者多为本地或外地小...
第二节 准备作业
第二节 准备作业 准备作业,是本林区木材生产的头道工序。 自民国以来,凡入山从事木材砍伐者,无论为小股或大帮,均要做好砍伐和运输的准备工作。 砍伐者在入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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