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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林木采伐
第三节 林木采伐 民国时期,入山采伐工人以大片斧砍伐树木,后来引进俄式大肚子锯和大斧采伐,打枝和造材。到1925年(民国14年),采伐工人开始使用长为5尺,中幅宽 5...
第四节 伐区集材
第四节 伐区集材 集材,本县林区自民国开始采伐森林到1990年,集材方式经历了全部畜力;机畜结合;全部机械集材3个发展阶段。 一、畜力集材 畜力集材始于民国初...
第五节 伐区管理
第五节 伐区管理 根据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规程》和《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规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1980年开始,全县各林业局先后制定了《伐区管理办法》和《...
第六节 木材运输
第六节 木材运输 本县林区历年木材运输分为水运和陆运两种。水运历史较长,陆运主要靠公路运输。 一、水路运输 自民国,经日伪,到建国后的50年代.历代木材运输均依靠...
第七节 贮木管理
第七节 贮木管理 民国时期,漠河境内于沿江各处设有木场多处。到日伪时期,在漠河境内先后建立 4家较大的采木公司,从事常年作业,冬采夏运。贮木场所遍布沿江一带。和合采...
第八节 木材销售
第八节 木材销售 漠河林区自开发利用以来,木材经销经历木商经营、日伪经营和新中国建立后的林业企业经营3个阶段。 一、木商经营 民国时期,采木把头把木材运下山,一小部卖给...
第九节 烧死木清理
第九节 烧死木清理 一、烧死木产量 1987年,在“五·六”特大森林火灾中,全县烧死木总蓄积量为26 680 097立方米。其中:西林吉林业局烧死木蓄积量为10 041 1...
第七章 林业机构
第七章 林业机构 民国时期,黑龙江北路林务局正式委托总卡、设治局,县公署及各处卡伦代管林务事宜,审批发放砍伐票照。拨交指定伐区,征收木植税。并对境内森林进行林种区划,实施保护措施,虽属极为粗放性经营,但多少对森林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日伪时期,伪县公署设有实业所,为地方林业管理机构,...
第一节 林管区
第一节 林管区 1955年成立大兴安岭建设委员会,相继在呼玛、开库康、额木尔(今兴安乡)、漠河(今漠河乡)建立 4个林管区,其中:开库康、额木尔和漠河 3个林管区在原漠河县版图...
第二节 林业局
第二节 林业局 一、漠河林业局 1958年 6月,撤销漠河林管区,改建为漠河林业局,隶属于黑河林业管理局,原漠河林管区所属的12个经营所,同时改为经营林场。漠河林业局...
第三节 经营所
第三节 经营所 一、富克山经营所 富克山经营所位于今富克山林业局(待建)境内富克山河口1公里处。 1956年建所,建木撂楞房 3栋,600余平方米。立木房400平方米...
第四节 国营林场
第四节 国营林场 一、阿木尔林业局所属林场 (一)红旗林场 红旗林场位于阿木尔林业局二。干线8公里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23°12′ 00″,北纬52°44′40″。东邻塔业林业局,南接绿林林场,西与图强林业局为邻,北接长缨林业联合公司。全场总人口...
编下序
第六编 森林防火编下序 漠河县是国家重点林区之一,境内有 3个中央部属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境内森林资源管护和培育不断加强。50年代,国家在漠河、二十五站建立林业管理区和经营所,对境内的森林火灾进行了有效的控制。自1970年大规模开发建设后,至1990年的20年共发生火情火灾129起...
第一节 防火机构
第一章 防火组织第一节 防火机构 漠河县森林防火按林业经营范围划分责任区设置防火机构。1955年至1957年,境内森林防火由漠河林管区...
第二节 防火队伍
第二节 防火队伍 一、专业队伍 1973~1977年,本县境内只组建两支专业队伍,专业人员仅70人,主要任务是在春秋两季防火期,到无人区驻守防火外站监测雷击火。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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