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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劳动保险
第八节 劳动保险 一 养老保险 1987年,为克服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发放管理制度的弊端,合理均衡企业负担,保障离退休和退职职工的生活,依据《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县政府制定下发《全县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凡在本县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铁路系...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二章 人事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85年,人事监察局内设干部调配股、工资福利股、任免监察股、文秘股,代管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册职工14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1986年,县编委办和人事局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12月,设立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股级事业单位,隶属人事局领导...
第二节 干部来源
第二节 干部来源 1985年,干部录用来自农民、 工人、复员转业军人、大专毕业生等。 1986年,根据省委(1985)25号文件黑人联字(1986)11号文件精神,省、市选派部分专业技术干部支援县乡镇企业。自4月以来,全县共接收安置来自省、市14个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干部 18人。1987年...
第三节 干部管理
第三节 干部管理 1986年,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县委书记、县长仍由省备案管理。由于撤销嫩江地区专员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本县隶属于齐齐哈尔市管辖,县人大正副主任、县政协正副主席、县委副书记、副县长或相当于副处级的干部(含离休干部享受副处级待遇人员)均由市委管理。正副科级干部仍...
第四节 编制定员
第四节 编制定员 1986年 3月,县编委会为进一步贯彻精兵简政的方针,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二轻局编制21人,其中党委编4人,企业编17人;工业局定编22人,其中行政编 7人,党委编5人,企业编10人;物资局定编18人,其中党总支编3人,企业编15人;供销社定编39人,其中党委编4人,企业编3...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十三篇 民族事务民政信访第一章 民族事务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80年3月 16日,组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县委统战部部长兼任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另设副主任1人,秘书1人。1984年,成立县蒙古语文工作办公室,隶属县民委。1988年,县民委编制10人,其中蒙语办编制4人。领导职数2人,工...
第二节 民族经济工作
第二节 民族经济工作 1985年,全县蒙古族和回族聚居地共49处。大牲畜存栏 22 978头(匹),粮食平均亩产207斤,渔业收入120万元,工农业总产值1 616万元。 1986年 2月,召开全县民族工作会议,胡吉吐莫镇胡吉吐莫村运销大户王金山被树为全县少数民族办企业的先进典型。1987...
第三节 民族文化工作
第三节 民族文化工作 1985年,县民族歌舞团从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聘一批蒙古族演员,充实骨干力量。少数民族演员达到22人,其中蒙古族演员17人。 1986年9月1日,庆祝县成立30周年暨第13届那达慕大会隆重召开,国家、省、市组团前来...
第四节 民族宗教工作
第四节 民族宗教工作 1985年,全县尚末还俗且健在的蒙古族喇嘛3人,回族群众中的伊斯兰教徒610人。 1986年,县委统战部、县民委从安达市聘请 1名阿訇主持县清真寺回族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被聘任阿訇当选为县政协委员,代表全县穆斯林参政议政。每当回族群众的伊斯兰教尔代节来临时,县五大班子...
第五节 民族团结工作
第五节 民族团结工作 1988年,本县境内生活着蒙古、汉、回、满等13个民族,党的民族政策奠定坚实的民族团结基础。6月,县委、县政府制定 《关于在全县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决定》。10月,县政府及其他5个单位被评为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从事民族教育工作多年的刘兰君等5人被评为市民族团结进...
第一节 社会救济
第二章 民政第一节 社会救济 一 民政局 1984年8月,民政科改为民政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 2人,科员10人。内设人秘、优抚、社救、财会等股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下设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站、民政招待所、殡仪馆等。 1989年11月,成立县残疾人联合会,定为副局级单位,由民政局代...
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 城市救济 1985年,救济县城贫困户44户,159人,发放救济款1.8万元。 1987年,社会救济工作坚持国家、集体、专业扶持和依靠社会力量广泛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由单一形式的救济向多样化救济转变。成立双扶福利企业服务公司,设专职工作人员 2人,开展城镇社会救济工作...
第三节 社会福利
第三节 社会福利 一 孤寡老人供养 1985年,全县“五保”老人集中供养164人,分散供养241人。集体供给金额 6.5万元。评选市级“两化院”5个,省级敬老院1个。 1986年,农村“五保”老人392人,入敬老院享受集中供养189人。全县敬老院拥有砖瓦结构房舍4 363.5平方米,耕...
第四节 优抚
第四节 优抚 1985年,全县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属1537户,发放优待金23.5万元;伤残革命军人166人,复员退伍军人472人,发放抚恤金7.6万元,定期补助费5.69万元;一等伤残革命军人2人,每人每月享受生活护理费40元。当年,受省、市表彰的拥军优属先进单位39个,省、市军属代表...
第五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五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85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87人,安置城镇企业单位119人。其中,安置铁路80人,安置农村乡镇51人,安置国营农、林、牧、渔场17人。 1986年,除安置退伍军人外,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3人,烈士遗属1人。1988年12月,成立县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小组,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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