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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一章 民政第一节 机构 1955年,大兴安岭开发建设初期,森工企业机构尚未健全,没有设置民政管理机构。1960年4月,呼南林业局成立后,设立民政科。1962年4月大兴安岭森工企业下撤以后,工作机构做了大量调整,民政科随之撤销。 1965年4月,塔河区(林业公司)成立,设1人负责民政工作...
第二节 基层组织
第二节 基层组织 1981年11月17日,塔河县接收呼玛县开库康乡、依西肯乡、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和二十二站林场。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政社分设,设立乡政府,乡以下设行政村,乡和林场设民政助理员1人。同年有行政村4个。 1984年9月,有17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设立民政、治安、计划生育、调解委员会等...
第一节 优待抚恤
第二章 优抚第一节 优待抚恤 1955—1965年,城乡优抚工作以“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对境内的军烈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开展优抚工作,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1966—1992年,塔河县共有优抚对象3504人。其中烈属14人,残废军人3...
第二节 拥军优属
第二节 拥军优属 拥军优属是塔河县人民的一件大事,在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全县拥军优属活动。塔河县委、县政府组织民政、武装、商业、财政、粮食、工会等有关部门慰问军烈属、困难户,以及参加林区开发建设的铁道兵部队和驻军部队,征求意见,解决军政、军民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邀请部队负责人...
第一节 复员军人安置
第三章 安置第一节 复员军人安置 1969年开始为复员军人安置工作,从绥化地区和吉林农安、九台、德惠、榆树等县退伍的军人,整批安置到塔河林区工作。1975年以后,每年的安置工作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自1984年7月,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根据退伍军人入伍期间立功受奖、政...
第二节 孤寡老人安置
第二节 孤寡老人安置 1986年,县民政局投资28.5万元筹建塔河县敬老院,1989年10月建成并正式开院。敬老院占地面积9 744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内部设有餐厅、浴室、游艺室,购置了彩电、收录机、洗衣机及娱乐用品等设备。第一批人院老人10名,县民政局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到1992...
第三节 残疾人安置
第三节 残疾人安置 在塔河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1986年9月22日,在塔河镇友谊大街建成500平方米福利饮料厂。总投资14万元,安置20人就业,其中残疾人14人。当年创产值4.4万元,利润0.5万元。 1987年3月,民政局贴息贷款3万元,扶持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办起了“三月风”福利小...
第一节 救灾
第四章 救灾第一节 救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塔河境内的开库康乡、依西肯乡、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多次遭受黑龙江和呼玛河水灾的袭击,旱、涝、风、冰雹灾害也多有发生。 1981年建县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有:1984年8月上旬,黑龙江特大洪水灾害,同时呼玛河洪水泛滥成灾。1985年4月19日,...
第二节 救济
第二节 救济 1984年特大洪水后,十八站林业局为十八站鄂伦春族乡、依西肯乡安排了以清林为主的副业生产,建立联营林业生产公司。塔河林业局为开库康乡安排了林业生产项目。到年末,3个乡农民人均收入达400元以上。 1985年冰凌灾害发生后,县委、县政府、林业局提出“广开生产门路,大搞多种经营,多...
第三节 救灾募捐
第三节 救灾募捐 1984年发生特大水灾害后,县委、县政府号召全县人民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到1988年,县救灾办公室收到全县募捐款35.88万元,粮票、粮食32 605万市斤,衣物6.18万余件。1987年“五·六”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江苏画院的魏紫熙教授个人捐款1万元,河南省逐平县车站乡郭庄村...
第四节 支援外地灾区
第四节 支援外地灾区 1988年7月,塔河县人民群众为云南省澜沧、耿马地区发生强烈地震,黑龙江省嫩江地区发生洪水灾害进行捐款,其中,为嫩江地区捐款1.29万元,粮票O.31万斤;由县救灾办公室向云南灾区转交捐款9.16万元,粮票O.84万斤,衣服1.37余万件。 ...
第五节 扶贫扶优
第五节 扶贫扶优 1983年10月,塔河县开展扶贫扶优工作,全县农村有贫困户209户,人口1 036人。 1984年秋洪灾发生后,塔河县委、县政府提出“广开生产门路,大搞多种经营,多方增加收入”,为依西肯乡、开库康乡、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安排了清林、育林和抚育伐的林副业生产项目,使灾后生产得到了...
第六节 社会福利
第六节 社会福利 1986年9月22日,县民政局投资14万元,建成500平方米的福利饮料厂。安置20人就业,其中残疾人14人。当年创产值4.4万元,实现利润0.5万元。 1987年3月,投入3万元贴息贷款,扶持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办起了福利商店。 1988年4月,县民政局投资26.2万元,建立...
第一节 婚姻登记
第五章 婚丧管理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65年7月,塔河区(林业公司)行政办公室设1人主管办理婚姻登记工作。1973年8月,塔河区设民政科,为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下设塔河镇、塔南、塔林、塔丰、绣峰、瓦拉干、蒙克山、盘古、樟岭等9个婚姻登记处。1981年8月建县后,增设十八站乡、依西肯乡、开库康...
第二节 丧葬管理
第二节 丧葬管理 塔河县没有建立火化场,尸体人棺任意埋葬,城镇北部“7.5公里”、烈士墓右侧公墓区、塔林西公墓区为埋葬地,影响了城镇后期改、扩建工程。 1981年建县后,县政府对丧葬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按指定地点要求各乡、镇建立统一墓地,加强管理。同时,还要求全县人民,在没有实现火化条件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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