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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救灾
第三节 救灾 全区农业生产历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每年民政部门都根据灾害的程度,发放救灾款,用以救济灾区中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和经过生产自救、亲友帮助后仍然困难较大,且无偿还能力的优抚对象和灾民,重点解决吃、穿、住和医疗等方面的困难。 1983年,在保证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开始用一部...
第四节 扶贫
第四节 扶贫 绥化地区的扶贫工作始于1975年。当年,望奎县先锋公社被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革委评为全省扶贫先进单位。1978年该公社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介绍了扶贫经验。1979年民政部转发了肇东县太平公社《迅速改变严重困难户面貌》的经验。1984年,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召开全省...
第一节 拥军优属
第四章 优抚安置第一节 拥军优属 全区各市县的拥军优属活动始于解放战争时期,一直延续至今。现已成为人民群众热爱子弟兵,密切军民关系、军政关系的光荣传统。 每逢新年、春节、建军节等节日,地区行署及各市县政府都组成慰问团,由主要领导人带队,专访慰问当地驻军和驻军单位。还举办大型的军民联欢...
第二节 优待补助
第二节 优待补助 1948年起,全区各县开始对居住在农村的烈军属实行代耕优待政策,即烈军属的土地由当地的群众代为耕种。至1955年,全区为烈军属代耕的土地有2万余垧。 1956年,对农村中缺乏劳动力和生活有困难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残废军人、残废民兵民工、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退伍老战士...
第三节 抚恤
第三节 抚恤 建国后,按着国家规定,全区各县对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的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给予一次性抚恤;对革命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残废人民警察,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给予终身怃恤;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给予定期抚恤。 牺牲一次抚恤金标准,经过调整,...
第四节 安置
第四节 安置 全区各县复员军人安置工作始于1948年。到1958年,安置对象都是解放战争时期和抗美援朝时期参军的复员军人和残废军人。1956年起,根据1955年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军人工作的决议》,全区各县对家居城镇的安置对象(包括1956年以来复员未安置的),采取归口包干的安置办法,由各县...
第一节 战勤支前
第五章 其他民政第一节 战勤支前 在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全区各县人民在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军参战,拥军支前。 1946年至1952年,全区共有 8万余名青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出担架队员 3万余名。战争期间,全区各县人民努力发展生产,并向前线捐送军鞋...
第二节 婚姻登记
第二节 婚姻登记 解放前,男婚女嫁均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定,婚姻无自由,也不履行任何法律上的程序。 解放后,党和政府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自由恋爱。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全区各县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三节 移民安置
第三节 移民安置 解放后,全区各县人民政府对迁来当地移民采取妥善措施予以接收安置,给他们解决耕地、住房、口粮、畜力、农机具等生产生活问题。 1955年至1956年,全区各县先后成立了移民安置办公室,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开始大规模接收安置移民和青年垦荒团。 1955年,绥化县接收山东省和哈...
第四节 自流人员收容遣送
第四节 自流人员收容遣送 自流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是由专设机构承担的。1961年,地区成立了自由流动人口收容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县均成立了收容遣送站。1977年收容遣送站调整,保留了绥化中转站,编制19人;肇东中转站,编制16人;安达站编制7人;海伦站编制5人;庆安站、绥棱站编制各4人...
第五节 殡葬管理
第五节 殡葬管理 1966年至1968年,全区各县陆续建立火葬场,开始在城镇实行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同时,在农村提倡火葬。1974年,全区各县又先后成立了殡葬管理所。在农村划定实行尸体火化区,推行火葬。在农村的非火化区实行深埋,不留坟包。1984年,取消非火化区,全区城乡全面实行殡葬改革...
第六节 烈士陵园管理
第六节 烈士陵园管理 解放后,为了纪念在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光荣牺牲的革命烈士,全区各市县相继修建了革命烈士陵园或革命烈士纪念碑(塔)、革命烈士墓。现在共计有革命烈士陵园5处,革命烈士纪念碑(塔)10座,革命烈士墓17 处、58座。 绥化烈士陵园 ...
篇下序
第十八篇 劳动人事篇下序 在旧社会,绥化地区境内各县没有专业劳动管理部门,工人就业是自谋出路,多为资本家所雇用,受资本家残酷剥削。资本家雇佣工人的工资和劳动条件主要由资方决定,极少数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伪满时期,各伪县公署按照《满洲劳工协和法》、《国家总动员法》、《劳工统制法》、《劳动新体制要纲...
第一节 劳动管理
第一章 劳动第一节 劳动管理 一、管理机构 伪满康德4年(1937年)12月1日,伪满洲国实行新《县制》。绥化地区各县公署开始设科。其中经济科的商工股或行政科的劳务股负责本县有关劳务事宜。伪满康德11年(1944年)各县公署又增设动员科,负责劳务动员和劳务“统制”(即勤劳俸仕,抓派劳...
第二节 劳动工资
第二节 劳动工资 一、工资制度 解放前,绥化地区境内各行业没有固定统一的工人工资制度。个人开办的铺口店堂、作坊所雇佣的工人、伙计的工资标准由工人与雇主协商确定,按月或年支付银两或实物。大型企业工厂的工资划分出徒工、力工、技术工人的等级。但都是以较低的工资标准招用工人。愿干者来,不愿干者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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