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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业队伍
第二节 专业队伍 为战时消除空袭后果,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尽快地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本着专业对口,平战结合的原则,以民兵组织的形式,设防空袭专业队7个。 消防专业队;由区消防队承担,64人。扑救由空袭引起的火灾,并协同“防化”专业队洗消沾染。 防化专业队:由区防疫站承担,...
第三节 工事与设备
第三节 工事与设备 1969~1985年,国家对人防工程总投资为3620447.39元,其中市拨款为3115655.12元。局投资为504792.27元。全区现有人防工事45225.17平方米;(含南合铁路和木材水解厂,详见附表)。 设防空警报器5台。分别置于区机关楼上、商业科楼上、南...
第三节 宗教
第二十篇 社会生活第一章 人口民族第三节 宗教 1940年始,伊斯兰教传入南岔区。随着各地人员不断迁进,先后又有基督教徒流入本辖区。截止1985年末,南岔区(局)信仰伊斯兰教的102人,信仰基督教的别人,信仰天主教的80人。 伊斯兰教认为宇宙间只有一个“真主”安拉,认为除了安拉再没...
概述
第二章 计划生育概述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关系到民族前途、国计民生的大事。南岔区计划生育工作,始于1964年,一部分党员、干部带头做结扎手术,并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响应。很多育令夫妇采取了口服或使用外用药具等方法节制生育。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这项工作趋于中断,至19...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65年,南岔区增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冯恩选。与卫生科合属办公。 1971年,根据上级指示,成立南岔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宗兆良,副主任:宋常荣、刘殿章、孙桂兰、崔少吾、孙喜富。区直各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1979年 6月,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独...
第二节 晚婚晚育
第二节 晚婚晚育 宣传 1979年8月,区革委会下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黑龙江省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针对全区的情况提出10条补充意见。 1982年9月,区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南岔区农村人民公社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针...
第三节 节育手术
第三节 节育手术 1979年8~9月份,区革委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会战。全区组成6个手术队,根据划分的责任区域,负责各种节育手术任务。为保证“节育质量”,建立了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疑难问题处理和事故鉴定。1980年,区革委会开展以坚决拿掉计划外胎为重点的计划生...
第四节 独生子女
第四节 独生子女 1979年12月,区革委会下发关于发放独生子女抚育费奖金的通知。决定对全区14岁以下,经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给独生子女证的儿童,由1979年12月1日起,属城镇人口者,凭证发给儿童抚育费奖金40元。属农村人口者,奖励400工分,抚育费奖金的来源及承担单位,按《黑龙江省计划...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章 民政第一节 机构设置 南岔区民政科沿革 1946年8月,汤原县第五区人民政府(南岔)实行民政助理制,第一任民政助理冯德昌。 1952年9月29日,设立伊春县,第五区(南岔)从场原县划归伊春县为二区,设民政助理伊风山1人。1955年9月12日,撤销二区建制,改称南岔镇,设...
第二节 普选
第二节 普选 1954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了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民主选举,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生活地位,显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 第一次选举 1956年3月20日,南岔镇选举委员会,选出镇第一...
第三节 优抚
第三节 优抚 烈军属优抚 根据内务部优待条例,对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军人家属)、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带病复员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在生产生活上,实行群众优待,政府部门协助支援,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1946——1952年末,汤原县第五区(南岔)先后采取了积...
第四节 社会救济
第四节 社会救济 建国前,南岔区交通不便,气候变化无常,旱、水灾接连不断。当时反动政权不但不给救济,反增加捐税,盘剥百姓。 建国唐初期,党和国家对林区作业人员极为关怀,分批发放大量的救济款和统销粮,拨放无息贷款等。1949年汤原县政府给南岔区投放贷款345000元,用于购卖粮食、种子、...
第五节 侨务
第五节 侨务 南岔区(局)的侨务工作自建国以来一直是由党委宣传部和统战部兼管。1983年,区委决定把侨务工作交行政部门管理,在民政科设置专人负责侨务工作。管理的对象是:归侨、侨眷、美籍华人,港澳同胞亲属。每年都有部分外籍华人往来此地,境内的外籍侨民,根据本人申请, 1985年底,南岔区...
第六节 婚姻登记
第六节 婚姻登记 解放前,南岔区域的买卖、包办婚姻常有发生。建立民主政权,几经教育而觉悟的人民纷纷到区政府要求冲破习俗,走向新的生活。每年都有120余对夫妇要求离婚。对此,1952年起,区委领导广大人民学习《婚姻法》,同时多次举办了婚姻法训练班,按《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经过自...
第七节 殡葬管理
第七节 殡葬管理 解放前,凡有人死亡,埋葬地点无人过问,都是自家亲人选择地点,自行安葬,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解放以后的50年代中期。地方民主政权建立后,民政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散葬乱埋的现象有所制止。60年代中期,乱埋乱葬的风气严重地影响了农、林地的利用,区政府发布指示不许乱葬理,进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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