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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派出所
第六节 派出所 1958年,组建南岔区公安分局时首先在南岔镇内建立民主、和平、东升、联合4个派出所。1964年,区公安分局与南岔林业地区公安局合并后,又增设木曾林业派出所、浩良河林业派出所,西林林业派出所。 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原公、检、法被砸烂,原来的派出所亦随之撤销,组建了...
第七节 交通管理
第七节 交通管理 1981年9月,组建南岔交警队,当时编制5人,副队长1人,交警4人。主要任务是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事故,车辆管理,业务培训。 1983年,编制由5人增至7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通过加强管理,处理违章车辆775台次,缴销驾驶执照2人,吊扣8人,拘留2人,违...
第八节 消防工作
第八节 消防工作 南岔公安消防队于1985年6月18日组建。它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伊春市消防支队南岔消防中队。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城镇、机企、事业单位的火警、火灾扑救工作。消防队设队长1人、指导员1人、战士46人。装备有解放牌水罐车1辆、解放牌泡沫车3辆、水罐车2台。1985年,发...
第九节 自行车管理
第九节 自行车管理 1980年9月,公安分局抽调3名干警负责筹建工作。同年,10月10日,正式成立车辆管理所,当时配备6人,因工作任务重,经区委同意,同时成立了公安局知青一队,有青年23人,负责全区自行车管理、登记、建卡、看管以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当时全区管内共有自行车21800余台,每台自行...
概述
第二章 检察概述 人民检察院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南岔区人民检察院属市辖区地方检察院,检察工作业务隶属伊春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一节 机构设置 南岔区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64年5月,当时受理南岔林业地区公安局、南岔区公安分局、浩良河区公安分局、带岭林业地区公安局,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监所检察工作。“文化大革命”中,在“彻底砸烂旧公、检、法”的口号下,于1967军...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工作由批捕、起诉两科担负,其工作内容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的活动实行监督。 1964年5月~1967年2月,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57人,批准逮捕42人,向法院提起公诉37人,免诉3人,转外地处理2人。 1979~19...
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对于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对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它法纪案件;依法立案、侦察并提起公诉。 1979~1985...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是依法查处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扰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重大犯罪活动,以保证国家经济政策、法律、法令的实施。 1979~1985年,共受理73起,立案45起,决定起诉22起,缴回赃款6.5万元。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是通过检察机关处理来信来访案件,及时打击犯罪和纠正错案。 1979~1985年受理来信171件,接待来访60人,全部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节 监所检察
第六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及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正确实施。 南岔区设看守所、收容审查所和拘留所。检察机关对“三所”定期检查,对监所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执法教育和了解在押人犯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其它...
第七节 重大事件纪实
第七节 重大事件纪实 1983年6月2日晚,南岔铁路车辆段挂瓦室工长张立岭、工人李福堂等11人在南岔区向阳饭店请客,因菜和酒的事与饭店服务员引起口角。饭店服务员孙爱忠打电话报告公安局说:“向阳饭店有伙打仗的,快来人,有火药枪”要求速去人解决。值班治安民警李树范、崔小东、陈军3人闻讯后即前去处...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章 审判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52年9月29日,成立伊春县。1957年7月26日,成立伊春市。是时,县、市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对南岔各类案件的审判权。 1957年7月,伊春市人民法院在南合建立南岔人民法庭,为市院组成部分。主要担负调解民事纠纷和简单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管辖范围为南岔、...
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7年7月~1963年,刑事与民事案件的审理没有明确分开,法庭审判人员刑、民事案件都办。 1958~1966年,共审理反革命、杀人、强奸、盗窃、流氓、诈骗、拐卖人口、奸淫幼女、放火、伤害、贪污、投机倒把、盗伐林木和其它各类案件448件。 1967~1973年...
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64年,法院设民事审判组。 1958~1966年(不含1960年),共审理离婚、抚育、赡养、其它婚姻家庭财物纠纷、房屋、债务、赔偿、继承、土地和其它各类民事案件1473件。其中1961年至1964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714件,婚姻案件520件,占4年案件总数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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